67.29 〔体检合格证的补发〕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在体检合格证遗失或损坏后,可向局方申请补发。补发的体检合格证所载内容应当与原体检合格证相同。
67.31 〔体检合格证的特许申请〕
(a)经体检鉴定,申请人的身体状况不符合所申请种类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的,当其有充分理由证明能安全行使执照权利时,可以向局方提出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申请。
(b)体检合格证的特许颁发适用于Ⅰ级和Ⅱ级特许体检合格证的申请。
(c)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地区管理机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1)体检合格证特许颁发的申请书;
(2)局方监察员或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出具的飞行技术能力证明文件;
(3)全部的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
(d)地区管理机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体检合格证特许颁发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民航总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
(e)民航总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在审定体检合格证特许颁发的申请时,可要求申请人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或医学飞行测试。检查结果证明申请人有能力在特定的限制条件下安全地行使执照权利的,可予颁发特许体检合格证。
(f)对特许颁发的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可以作出下列一项或多项限制,并在体检合格证上载明:
(1)体检合格证有效期;
(2)飞行时间;
(3)飞行职责;
(4)飞行任务;
(5)局方认为安全行使执照权利所必要的其他限制。
67.33 〔外籍空勤人员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与认可〕
申请取得中国民用航空人员执照、合格证及其等级的外籍空勤人员,必须首先申请取得中国民航当局按本规则颁发的相应的体检合格证。
申请获得中国民用航空人员执照、合格证及其等级认可证书的外籍航空人员,必须首先申请获得中国民航当局按本规则相应的医学标准对其所持有的体检合格证的认可,或者申请取得中国民航当局按本规则颁发的相应的体检合格证。
67.35 〔申诉〕
申请人对局方作出的拒绝颁发体检合格证的决定有异议时,可在收到拒绝颁发体检合格证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的30天内向民航总局提出申诉。
C分部 Ⅰ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67.101 〔适用性〕
符合本分部所规定的所有条件的Ⅰ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方可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
67.103 〔一般条件〕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可能影响其行使执照权利或可能因行使执照权利而加重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心理品质不良;
(2)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功能异常;
(3)可能造成失能的活动性、隐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
(4)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
(5)使用处方或非处方药物而造成的身体不良影响或不良反应。
67.105 〔精神科〕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精神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精神病;
(2)物质依赖或物质滥用;
(3)人格障碍;
(4)精神异常或严重的神经症。
67.107 〔神经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神经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癫痫;
(2)原因不明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
(3)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
67.109 〔循环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循环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心肌梗塞;
(2)心绞痛;
(3)冠心病;
(4)严重的心律失常;
(5)心脏瓣膜置换;
(6)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植入;
(7)心脏移植;
(8)收缩压持续超过155毫米汞柱(mmHg),或舒张压持续超过95毫米汞柱(mmHg);
(9)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循环系统疾病。
67.111 〔呼吸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呼吸系统疾病或功能障碍。
(1)活动性肺结核;
(2)反复发作的自发性气胸;
(3)胸部纵膈或胸膜的活动性疾病;
(4)影响高空呼吸功能的胸廓塌陷或胸部手术后遗症;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呼吸系统疾病、创伤或手术后遗症。
67.113 〔消化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消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肝硬化;
(2)可能导致失能的疝;
(3)消化性溃疡及其并发症;
(4)胆道系统结石;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消化系统疾病或手术后遗症。
67.115 〔传染病〕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传染病或临床诊断:
(1)病毒性肝炎;
(2)梅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