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航空知识训练
(a)每门经批准课程应当至少包括本条(b)款中列出的与所申请的飞行教员仪表等级相适应的航空知识方面的地面训练,训练时间至少为15小时。
(b)地面训练应当包括下列航空知识内容
(1)教学原理,包括:
(ⅰ)学习过程
(ⅱ)有效教学的要素
(ⅲ)对学员的评估和考试
(ⅳ)课程研制开发
(ⅴ)制定授课计划
(ⅵ)课堂教学技巧
(2)与课程所适用的航空器类别等级和级别等级相对应的仪表等级训练所要求的航空知识内容。
4、飞行训练
(a)每门经批准课程中应当包括至少15小时的飞行训练,飞行训练中应当包括本条(c)款中规定的、适用于相应飞行教员等级课程的操作内容。
(b)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的使用
(1)课程中可以包括在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上进行的训练,但是所用设备应当可以充当课程中所使用的航空器的替代物,符合本款要求,并且此类训练是由持执照的飞行教员实施的。
(2)在符合本规则141.55(a)要求的飞行模拟机上进行的训练,其训练时间可以记入到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中,但记入的时间数不得超过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10%或者本条规定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10%,取最低值。
(3)在符合本规则141.55(b)要求的飞行训练器上进行的训练,其训练时间可以记入到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中,但记入的时间数不得超过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5%或者本条规定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5%,取最低值。
(4)在按本条(b)(2)和(b)(3)款使用了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两种设备进行飞行训练时,在两种设备上取得的训练时间可以记入到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中,但记入的时间数不得超过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10%或者本条规定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10%,取最低值。但在符合141.55(b)要求的飞行训练器上进行的训练折算的小时数不得超过本条(b)(3)款中规定的折算限制。
(c)每门经批准的飞行教员仪表等级课程中,应当包括下列适合相应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操作内容的飞行训练。
(1)教学原理
(2)技术课目内容
(3)飞行前准备
(4)飞行前对飞行中将实施的机动动作的讲解
(5)空中交通管制许可和程序
(6)参照仪表的飞行
(7)导航系统
(8)仪表进近程序
(9)应急操作
(10)飞行后程序
5、阶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
注册于飞行教员仪表等级课程的每位学员应当根据学校经批准的训练课程,圆满完成阶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检查和考试由本附件第4条(c)款中列出的适用于相应飞行教员仪表等级的操作内容组成。
附件G:
地面教员执照课程
1、适用范围
本附件针对下列等级,规定了本规则要求的地面教员执照和附加地面教员执照等级课程的最低课目标准:
(a)基础地面教员
(b)高级地面教员
(c)仪表地面教员
2、航空知识训练
(a)每门经批准课程应当至少包括本条(b)、(c)、(d)和(e)款中列出的与所申请的地面教员等级相适应的航空知识方面的地面训练。这些训练的时间至少要求如下:
(1)对于初始申请地面教员执照的课程,20小时;
(2)对于增加地面教员等级的课程,10小时。
(b)地面训练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习过程
(2)有效教学的要素
(3)对学员的评估和考试
(4)课程研制开发
(5)制定授课计划
(6)课堂教学技巧
(c)基础地面教员执照课程的地面训练应当包括适用于私用驾驶员的航空知识内容。
(d)高级地面教员执照课程的地面训练应当包括适用于私用、商用和航线运输驾驶员的航空知识内容。
(e)仪表地面教员等级课程的地面训练应当包括适用于仪表等级的航空知识内容。
(f)对于在局方认可的高等院校担任教员的学员,本条(a)(1)款中所要求的训练小时数可以减少,但减少的小时数不得超过10小时。
3、阶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
注册于地面教员课程中的每位学员应当根据学校经批准的训练课程,圆满完成阶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检查和考试由本附件第2条(b)、(c)、(d)和(e)款中列出的适用于相应地面教员等级的知识内容组成。
附件H:
增加航空器类别或者级别等级课程
1、适用范围
本附件针对下列等级规定了本规则要求的增加航空器类别等级和增加航空器级别等级课程的最低课目标准。
(a)单发飞机
(b)多发飞机
(c)直升机
(d)自转旋翼机
(e)初级飞机
(f)滑翔机
(g)轻于空气航空器飞艇
(h)轻于空气航空器自由气球
2、注册条件
在注册进入增加航空器类别等级或者增加航空器级别等级课程的飞行训练部分之前,应当持有与增加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相对应的相应种类的驾驶员执照。
3、航空知识训练
每门经批准的增加航空器类别等级或者增加航空器级别等级的课程,应当包括本规则附件A、C或者D中针对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以及相应种类驾驶员执照规定的航空知识方面的地面训练,并且符合其中的地面训练时间要求。
4、飞行训练
(a)每门经批准的增加航空器类别等级或者增加航空器级别等级的课程,应当包括本规则附件A、C或者D中针对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以及相应种类驾驶员执照规定的操作方面的飞行训练,并且符合其中的飞行训练时间要求。
(b)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的使用
(1)课程中可以包括在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上进行的训练,但所用设备应当可以充当课程中所使用的航空器的替代物,符合本款要求,并且此类训练是由持执照的飞行教员实施的。
(2)在符合本规则141.55(a)要求的飞行模拟机上进行的训练,其训练时间可以记入到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中,但记入的时间数不得超过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30%或者本条规定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30%,取最小值。
(3)在符合本规则141.55(b)要求的飞行训练器上进行的训练,其训练时间可以记入到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中,但记入的时间数不得超过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20%或者本条规定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20%,取最小值。
(4)在按本条(b)(2)和(b)(3)款使用了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两种设备进行飞行训练时,在两种设备上取得的训练时间可以记入到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中,但记入的时间数不得超过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30%或者本条规定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30%,取最小值。但在符合141.55(b)要求的飞行训练器上进行的训练折算的小时数不得超过本条(b)(3)款中规定的折算限制。
5、阶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
(a)注册于增加航空器类别等级或者增加航空器级别等级课程的每位学员应当根据学校经批准的训练课程,圆满完成阶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检查和考试由本附件第4条中列出的适用于相应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课程以及相应种类驾驶员执照的操作内容组成。
(b)每名学员在得到允许其单飞的签字批准之前,应当展示出令人满意的熟练水平。
附件I:
航空器型别等级课程(非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种类)
1、适用范围
本附件针对下列等级,规定了在私用或者商用驾驶员执照上增加航空器型别等级所需完成的训练课程的最低课目标准。
(a)单发飞机的型别等级
(b)多发飞机的型别等级
(c)直升机的型别等级
(d)局方经航空器型号合格证审定程序确定的其他航空器型别等级
2、注册条件
在注册进入航空器型别等级课程的飞行训练部分之前,应当持有私用驾驶员执照或者商用驾驶员执照,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对于型号合格审定为没有VFR限制的航空器,其驾驶员执照上应当具有与该航空器的类别和级别等级相适应的仪表等级。
(b)同时注册于与该航空器型别等级相对应的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仪表等级课程,并且在通过航空器型别等级实践考试时,也应当通过要求的仪表等级实践考试。
3、航空知识训练
(a)每门经批准课程应当至少包括本条(b)款对相应航空器型别等级所规定的航空知识方面的地面训练,训练时间至少为10小时。
(b)地面训练应当包括下列航空知识内容:
(1)按照适用于相应航空器型别的航空器飞行手册、检查单或者其他经批准材料中包含的程序和限制,正确控制空速、构形、方向、高度和姿态的方法;
(2)遵守经批准的航路程序、仪表进近程序、中断进近程序、空中交通管制程序,以及其他适用于相应航空器型别的程序;
(3)与该航空器型别和动力装置、系统、部件、操作及性能参数相关的实践知识;
(4)航空器的正常、非正常及应急程序,以及与此相关的操作和限制;
(5)经批准的航空器飞行手册中的相应规定;
(6)航空器检查单中有关飞行前飞机外部和内部检查的每个检查项目的位置及检查目的;
(7)航空器起动前检查单、有关操纵系统检查、起动程序、无线电和电子设备检查的使用,无线电通信和导航设备及频率的正确选用。
4、飞行训练
(a)每门经批准课程应当至少包括下列飞行训练:
(1)本条(c)款中对相应航空器型别等级规定的操作内容方面的飞行训练;
(2)10小时的飞行训练,其中至少5小时是在课程所用航空器上进行的仪表训练。
(b)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的使用
(1)课程中可以包括在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上进行的训练,但是所用设备应当可以充当课程中所使用的航空器的替代物,符合本款要求,并且此类训练是由持执照的飞行教员实施的。
(2)在符合本规则141.55(a)要求的飞行模拟机上进行的训练,其训练时间可以记入到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中,但记入的时间数不得超过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50%或者本条规定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50%,取最低值。
(3)在符合本规则141.55(b)要求的飞行训练器上进行的训练,其训练时间可以记入到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中,但记入的时间数不得超过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25%或者本条规定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25%,取最低值。 (4)在按本条(b)(2)和(b)(3)款使用了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两种设备进行飞行训练时,在两种设备上取得的训练时间可以记入到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中,但记入的时间数不得超过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50%或者本条规定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50%,取最低值。但在符合141.55(b)要求的飞行训练器上进行的训练折算的小时数不得超过本条(b)(3)款中规定的折算限制。
(c)每门经批准课程应当包括本款中列出的适合相应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操作内容的飞行训练。
(1)单发飞机的型别等级课程
(ⅰ)飞行前准备
(ⅱ)飞行前程序
(ⅲ)起飞和离场阶段
(ⅳ)机动飞行
(ⅴ)仪表程序
(ⅵ)着陆和进近至着陆
(ⅶ)正常和非正常程序
(ⅷ)应急程序
(ⅸ)飞行后程序
(2)多发飞机的型别等级课程
(ⅰ)飞行前准备
(ⅱ)飞行前程序
(ⅲ)起飞和离场阶段
(ⅳ)机动飞行
(ⅴ)仪表程序
(ⅵ)着陆和进近至着陆
(ⅶ)正常和非正常程序
(ⅷ)应急程序
(ⅸ)飞行后程序
(3)直升机的型别等级课程
(ⅰ)飞行前准备
(ⅱ)飞行前程序
(ⅲ)起飞和离场阶段
(ⅳ)机动飞行
(ⅴ)仪表程序
(ⅵ)着陆和进近至着陆
(ⅶ)正常和非正常程序
(ⅷ)应急程序
(ⅸ)飞行后程序
(4)局方按照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确定的其他航空器型别的型别等级课程
(ⅰ)飞行前准备
(ⅱ)飞行前程序
(ⅲ)起飞和离场阶段
(ⅳ)机动飞行
(ⅴ)仪表程序
(ⅵ)着陆和进近至着陆
(ⅶ)正常和非正常程序
(ⅷ)应急程序
(ⅸ)飞行后程序
5、阶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
(a)注册于航空器型别等级课程的每名学员应当根据学校批准的训练课程,圆满完成阶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检查和考试的内容与在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增加型别等级所要求的操作内容相同。
(b)每名学员在得到允许其单飞的签字批准之前,应当展示出令人满意的熟练水平。
附件J:
特殊准备课程
1、适用范围
本附件规定了本规则141.13条中列出的特殊准备课程的最低课目标准。
2、注册条件
在注册进入特殊课程的飞行训练部分之前,应当持有与所申请实施的操作权利和批准相对应的驾驶员执照、飞行教员执照或者地面教员执照。
3、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