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次至少有3个着陆点的转场飞行,其中一个航段的起飞点和着陆点之间的直线距离至少为45千米(25海里);
(2)5小时在有飞行管制塔台的机场实施的夜间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包括10次起飞和10次着陆,且每次着陆应包含一次起落航线飞行。
(h)轻于空气航空器自由气球课程
对于热气球,完成2次单飞;对于自由气球,至少在自由气球上完成2次飞行。在此类飞行中,应当在带有自由气球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的持有人监视下履行机长职责。应当包含本附件第4条(d)(8)款中规定的操作内容,并在课程所用类型的气球中进行。
6、阶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
(a)注册于商用驾驶员课程的每位学员应当根据学校经批准的训练课程,圆满完成阶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检查和考试由本附件第4条(d)款中列出的适用于相应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操作内容组成。
(b)每名驾驶员在得到允许其单飞的签字批准之前,应当展示出令人满意的熟练水平。
附件D: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课程
1、适用范围
本附件针对下列等级,规定了本规则要求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课程的最低课目标准:
(a)单发飞机
(b)多发飞机
(c)直升机
2、注册条件
在注册进入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课程的飞行训练部分之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符合CCAR-61部G章中规定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相应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航空经历要求。
(b)至少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
(c)持有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缔约国颁发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或商用驾驶执照和仪表等级。
3、航空知识
(a)每门经批准课程应当至少包括40小时本条(b)款中列出的适用于相应航空器类别等级和级别等级的航空知识方面的地面训练。
(b)地面训练应当包括下列航空知识内容:
(1)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有关航线运输驾驶员权利、限制和飞行方面的内容;
(2)气象,包括锋面的影响、锋面的特征、云的形成、积冰和高空大气数据;
(3)基本天气系统、航行通告的收集、分发、判读及使用;
(4)天气图表、地图、预报、缩写和符号的判读及使用;
(5)风切变和下击暴流的探测、识别及避让;
(6)仪表气象条件下的空中领航原则;
(7)与航路操作、终端区和雷达操作、仪表离场及进近程序相关的空中交通管制程序及驾驶员的责任;
(8)航空器的装载;重量和平衡;各种图表、公式的使用和计算;对航空器性能的影响;
(9)与航空器飞行特性和性能有关的空气动力学,包括正常和非正常飞行状态;
(10)人的因素;
(11)航空决策和判断;
(12)机组资源管理,包括机组成员之间交流和协调。
4、飞行训练
(a)每门经批准课程应当至少包括25小时本条(c)款列出的适用于相应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经批准操作内容方面的训练。其中至少有15小时是仪表飞行训练。
(b)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的使用:
(1)课程中可包括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进行的训练,但所用设备应当可以充当课程中所使用的航空器的替代物,符合本款要求,并且此类训练是由持执照的飞行教员实施的。
(2)在符合本规则141.55(a)要求的飞行模拟机上进行的训练,其训练时间可以记入到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中,但记入的时间数不得超过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50%或本条规定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50%,取最低值。
(3)在符合本规则141.55(b)要求的飞行训练器上进行的训练,其训练时间可以记入到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中,但记入的时间数不得超过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25%或本条规定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25%,取最低值。
(4)在按本条(b)(2)和(b)(3)款使用了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两种设备进行飞行训练时,在两种设备上取得的训练时间可以记入到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中,但记入的时间数不得超过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50%或本条规定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50%,取最低值。但在符合141.55(b)要求的飞行训练器上进行的训练折算的小时数不得超过本条(b)(3)款中规定的折算限制。
(c)每门经批准课程应当包括本款中列出的适合相应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操作内容的飞行训练。
(1)飞行前准备
(2)飞行前程序
(3)起飞和离场阶段
(4)机动飞行
(5)仪表程序
(6)着陆和进近至着陆
(7)正常和非正常程序
(8)应急程序
(9)飞行后程序
5、阶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
(a)注册于航线运输驾驶员课程的每位学员应当根据学校经批准的训练课程,圆满完成阶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检查和考试由本附件第4条(c)款中列出的适用于相应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操作内容组成。
(b)每名驾驶员在得到允许其单飞的签字批准之前,应当展示出令人满意的熟练水平。
附件E:
飞行教员执照课程
1、适用范围
本附件针对下列等级,规定了本规则要求的飞行教员执照课程和增加飞行教员等级课程的最低课目标准:
(a)单发飞机
(b)多发飞机
(c)直升机
(d)自转旋翼机
(e)初级飞机
(f)滑翔机
2、注册条件
在注册进入飞行教员执照课程和增加飞行教员等级课程的飞行训练部分之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且具有与该课程所适用的飞行教员等级相适应的航空器类别等级和级别等级。
(b)对于飞机等级的飞行教员课程,持有飞机仪表等级或具有飞机仪表等级的权利。
3、航空知识训练
(a)每门经批准课程应当至少包括本条(b)款中列出的航空知识方面的地面训练。这些训练的时间至少要求如下:
(1)对于初始申请飞行教员执照的课程,40小时;
(2)对于增加飞行教员等级的课程,20小时。
(b)地面训练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教学原理,包括:
(ⅰ)学习过程
(ⅱ)有效教学的要素
(ⅲ)对学员的评估和考试
(ⅳ)课程制定
(ⅴ)授课计划编制
(ⅵ)课堂教学技巧
(2)进行下列教学所需具备的航空知识:
(ⅰ)与课程所适用的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相对应的私用和商用驾驶员执照的训练;
(ⅱ)对于飞机等级的课程,飞机仪表等级的训练。
(c)对于在局方认可的高等院校担任教员的学员,本条(a)(1)款中所要求的训练小时数可以减少,但减少的小时数不得超过20小时。
4、飞行训练
(a)每门经批准课程中应当至少包括符合下列时间要求的飞行训练,飞行训练应当包括本条(c)款中规定的、适用于相应飞行教员等级课程的操作内容。这些训练的时间至少要求如下:
(1)对于飞机和旋翼机等级,25小时;
(2)对于初级飞机等级,15小时;
(3)对于滑翔机等级,10小时,且应当包括10次飞行。
(b)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的使用
(1)课程中可以包括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进行的训练,但所用设备应当可以充当课程中所使用的航空器的替代物,符合本款要求,并且此类训练是由持执照的飞行教员实施的。
(2)在符合本规则141.55(a)要求的飞行模拟机上进行的训练,其训练时间可以记入到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中,但记入的时间数不得超过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10%或本条规定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10%,取最低值。
(3)在符合本规则141.55(b)要求的飞行训练器上进行的训练,其训练时间可以记入到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中,但记入的时间数不得超过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5%或本条规定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5%,取最低值。
(4)在按本条(b)(2)和(b)(3)款使用了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两种设备进行飞行训练时,在两种设备上取得的训练时间可以记入到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中,但记入的时间数不得超过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10%或本条规定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10%,取最低值。但在符合141.55(b)要求的飞行训练器上进行的训练折算的小时数不得超过本条(b)(3)款中规定的折算限制。
(c)每门经批准课程应当包括本款中列出的适合相应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操作内容的飞行训练。
(1)单发飞机课程
(ⅰ)教学原理
(ⅱ)技术课目内容
(ⅲ)飞行前准备
(ⅳ)飞行前对飞行中将实施的机动动作的讲解
(ⅴ)飞行前程序
(ⅵ)机场和水上飞机基地运行
(ⅶ)起飞、着陆、复飞
(ⅷ)飞行基础知识
(ⅸ)性能机动飞行
(x)参照地标的机动飞行
(xi)小速度飞行、失速和螺旋
(xⅱ)基本仪表飞行
(xⅲ)应急操作
(xⅳ)飞行后程序
(2)多发飞机课程
(ⅰ)教学原理
(ⅱ)技术课目内容
(ⅲ)飞行前准备
(ⅳ)飞行前对飞行中将实施的机动动作的讲解
(ⅴ)飞行前程序
(ⅵ)机场和水上飞机基地运行
(ⅶ)起飞、着陆、复飞
(ⅷ)飞行基础知识
(ⅸ)性能机动飞行
(x)参照地标机动飞行
(xi)小速度飞行和失速
(xⅱ)基本仪表飞行
(xⅲ)应急操作
(xⅳ)多发操作
(xv)飞行后程序
(3)直升机课程
(ⅰ)教学原理
(ⅱ)技术课目内容
(ⅲ)飞行前准备
(ⅳ)飞行前对飞行中将实施的机动动作的讲解
(ⅴ)飞行前程序
(ⅵ)机场和直升机场运行程序
(ⅶ)悬停机动飞行
(ⅷ)起飞、着陆、复飞
(ⅸ)飞行基础知识
(x)性能机动飞行
(xi)应急操作
(xⅱ)特殊操作
(xⅲ)飞行后程序
(4)自转旋翼机课程
(ⅰ)教学原理
(ⅱ)技术课目内容
(ⅲ)飞行前程序
(ⅳ)飞行前对飞行中将实施的机动动作的讲解
(ⅴ)飞行前程序
(ⅵ)机场运行
(ⅶ)起飞、着陆、复飞
(ⅷ)飞行基础知识
(ⅸ)性能机动飞行
(x)小速度飞行
(xi)参照地标的机动飞行
(xⅱ)应急操作
(xⅲ)飞行后程序
(5)初级飞机课程
(ⅰ)教学原理
(ⅱ)技术课目内容
(ⅲ)飞行前准备
(ⅳ)飞行前对飞行中将实施的机动动作的讲解
(ⅴ)飞行前程序
(ⅵ)机场和水上飞机基地运行
(ⅶ)起飞、着陆、复飞
(ⅷ)飞行基础知识
(ⅸ)性能机动飞行
(x)参照地标的机动飞行
(xi)小速度飞行、失速和螺旋
(xⅱ)基本仪表飞行
(xⅲ)应急操作
(xⅳ)飞行后程序
(6)滑翔机课程
(ⅰ)教学原理
(ⅱ)技术课目内容
(ⅲ)飞行前准备
(ⅳ)飞行前对飞行中将实施的机动动作的讲解
(ⅴ)飞行前程序
(ⅵ)机场运行
(ⅶ)牵引起飞或自行起飞、着陆、复飞(如适用)
(ⅷ)飞行基础知识
(ⅸ)性能速度
(x)滑翔技术
(xi)性能机动飞行
(xⅱ)小速度飞机、失速、螺旋
(xⅲ)应急操作
(xⅳ)飞行后程序
5、阶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
(a)注册于飞行教员课程的每位学员应当根据学校经批准的训练课程,圆满完成阶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检查和考试由本附件第4条(c)款中列出的适用于相应飞行教员等级的操作内容组成。
(b)对于注册于飞行教员飞机等级或飞行教员滑翔机等级课程的学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应当具有持执照的飞行教员的签字,证明其在与其所申请的等级相适应的、经审定可用于螺旋机动飞行的航空器上接受过失速意识、进入螺旋、螺旋、螺旋改出的地面和飞行训练;
(2)应当展示出在失速意识、进入螺旋、螺旋和螺旋改出方面的教学能力。
附件F:
飞行教员仪表等级课程(飞机或者直升机仪表教员等级)
1、适用范围
本附件针对下列等级,规定了本规则要求的飞行教员仪表等级课程的最低课目标准:
(a)飞机仪表飞行教员
(b)直升机仪表飞行教员
2、注册条件
在注册进入飞行教员仪表等级课程的飞行训练部分之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者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并且具有与所申请的飞行教员执照中的类别和级别等级相适应的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
(b)在其驾驶员执照上,具有与所申请的飞行教员仪表等级相适应的仪表等级(对于飞机,具有飞机仪表等级;对于直升机,具有直升机仪表等级),或者具有与所申请的飞行教员仪表等级相适应的仪表等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