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飞机类别等级,35小时;
(2)对于轻于空气航空器类别飞艇级别等级,65小时;
(3)对于旋翼机类别等级,30小时;
(4)对于滑翔机类别等级,20小时;
(5)对于轻于空气航空器类别自由气球级别等级,20小时。
(b)地面训练应当包括下列航空知识内容:
(1)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有关商用驾驶员权利、限制和飞行运行等方面的内容;
(2)基础空气动力学和飞行原理;
(3)气象,包括危险天气的识别,风切变的识别和避让,航空气象报告和预报的获得和使用;
(4)安全有效地操作航空器;
(5)重量和平衡计算;
(6)性能图表的使用;
(7)超过航空器性能限制的影响和后果;
(8)航图的使用和使用磁罗盘进行地标领航和推测领航;
(9)空中导航设施的使用;
(10)航空决断和判断;
(11)航空器系统的原理和功能;
(12)适用于航空器的机动飞行、程序和应急操作;
(13)夜间和高空操作;
(14)关于空域的规定和空域中的运行程序;
(15)对于轻于空气航空器类别等级,飞行和地面训练程序;
(16)商用驾驶员相关的人的表现和限制。
4、飞行训练
(a)每门经批准的课程应当至少包括本条和本附件第5条中所提供的飞行训练。飞行训练应当包括本条(d)款中列出的、适用相应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经批准操作内容。这些训练的时间至少要求如下:
(1)对于飞机类别等级,120小时;
(2)对于飞艇级别等级,155小时;
(3)对于旋翼机类别等级,65小时;
(4)对于初级飞机类别等级,65小时;
(5)对于滑翔机类别等级,6小时;
(6)对于自由气球级别等级,10小时的训练和8次训练飞行。
(b)每门经批准课程中至少应当包括下列飞行训练:
(1)单发飞机课程。由授权飞行教员按本条(d)(1)款中的批准操作内容进行55小时的飞行训练,该训练至少包括:
(ⅰ)5小时的单发飞机仪表训练;
(ⅱ)10小时在具有可收放式起落架、襟翼和可操纵变距螺旋桨(或涡轮动力)的单发飞机上的训练;
(ⅲ)一次在单发飞机上至少2小时的昼间目视飞行规则转场飞行,距初始起飞点总直线距离至少180千米(100海里);
(ⅳ)一次在单发飞机上至少2小时的夜间目视飞行规则转场飞行,距初始起飞点总直线距离至少180千米(100海里);
(ⅴ)3小时在单发飞机上为准备实践考试进行的飞行训练,该训练应当在考试前60天内完成;
(ⅵ)5小时特技飞行训练,至少包括螺旋识别、进入和改出。
(2)多发飞机课程。由授权飞行教员按本条(d)(2)款中的批准操作内容进行55小时的飞行训练,该训练至少包括:
(ⅰ)5小时的多发飞机仪表训练;
(ⅱ)10小时在具有可收放式起落架、襟翼和可操纵变距螺旋桨(或涡轮动力)的多发飞机上的训练;
(ⅲ)一次在多发飞机上至少2小时的昼间目视飞行规则转场飞行,距初始起飞点总直线距离至少180千米(100海里);
(ⅳ)一次在多发飞机上至少2小时的夜间目视飞行规则转场飞行,距初始起飞点总直线距离至少180千米(100海里);
(ⅴ)3小时在多发飞机上为准备实践考试进行的飞行训练,该训练应当在考试前60天内完成;
(ⅵ)对于没有单发等级的学员,5小时特技飞行训练,至少包括螺旋识别、进入和改出。
(3)直升机课程。由持有执照的飞行教员按本条(d)(3)款中的批准操作内容进行30小时的飞行训练,该训练至少包括:
(ⅰ)5小时的仪表训练;
(ⅱ)一次在直升机上至少2小时的昼间目视飞行规则转场飞行,距初始起飞点总直线距离至少90千米(50海里);
(ⅲ)一次在直升机上至少2小时的夜间目视飞行规则转场飞行,距初始起飞点总直线距离至少90千米(50海里);
(ⅳ)3小时在直升机上为准备实践考试进行的飞行训练,该训练应当在考试前60天内完成。
(4)自转旋翼机课程。由持有执照的飞行教员按本条(d)(4)款中的批准操作内容进行30小时的飞行训练,该训练至少包括:
(ⅰ)5小时的仪表训练;
(ⅱ)一次在自转旋翼机上至少2小时的昼间目视飞行规则转场飞行,距初始起飞点总直线距离至少90千米(50海里);
(ⅲ)一次在自转旋翼机上至少2小时的夜间目视飞行规则转场飞行,距初始起飞点总直线距离至少90千米(50海里);
(ⅳ)3小时在自转旋翼机上为准备实践考试进行的飞行训练,该训练应当在考试前60天内完成。
(5)初级飞机课程。由持有执照的飞行教员按本条(d)(5)款中的批准操作内容进行20小时的飞行训练,该训练至少包括:
(ⅰ)5小时的初级飞机仪表训练;
(ⅱ)一次在初级飞机上至少2小时的昼间目视飞行规则的转场飞行,距初始起飞点总直线距离至少120千米(65海里);
(ⅲ)3小时在初级飞机上为准备实践考试进行的飞行训练,该训练应当在考试前60天内完成。
(6)滑翔机课程。由持有执照的飞行教员按本条(d)(6)款中的批准操作内容进行4小时的飞行训练,该训练至少包括:
(ⅰ)在滑翔机上完成5次由持执照的飞行教员按照该课程中批准的自行起飞或牵引起飞程序以及本条(d)(6)款中列出的操作内容要求实施的飞行训练;
(ⅱ)3次在滑翔机上由持执照的飞行教员提供为准备实践考试进行的飞行训练,该训练应当在考试前60天内完成。
(7)轻于空气航空器飞艇课程。由带飞艇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的持有人按本条(d)(7)款中的批准操作内容进行55小时的飞行训练,该训练至少包括:
(ⅰ)3小时飞艇仪表训练;
(ⅱ)1次至少1小时在飞艇上实施的昼间目视飞行规则转场飞行,距初始起飞点的直线距离至少45千米(25海里);
(ⅲ)1次至少1小时在飞艇上实施的夜间目视飞行规则转场飞行,距初始起飞点的直线距离至少45千米(25海里);
(ⅳ)3小时在飞艇上为实践考试作准备的飞行训练,该训练应当在考试前60天内完成。
(8)轻于空气航空器自由气球课程。由带自由气球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按本条(d)(8)款中的批准操作内容提供飞行训练,该训练至少包括:
(ⅰ)对于在充气气球上进行的训练:
(A)2次飞行,每次1小时;
(B)1次操纵充气气球上升到高于起飞点1500米(5000英尺)的飞行;
(C)2次为实践考试作准备的飞行训练,该训练应当在考试前60天内完成。
(ⅱ)对于在热气球上进行的训练:
(A)2次飞行,每次30分钟;
(B)1次操纵热气球上升到高于起飞点至少900米(3000英尺)的飞行;
(C)2次为准备实践考试进行的飞行训练,该训练应当在考试前60天内完成。
(c)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的使用
(1)课程中可以包括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进行的训练,但所用设备应当可以充当课程中所使用的航空器的替代物,符合本款要求,并且此类训练是由持执照的飞行教员实施的。
(2)在符合本规则141.55(a)要求的飞行模拟机上进行的训练,其训练时间可以记入到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中,但记入的时间数不得超过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30%或本条规定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30%,取最低值。
(3)在符合本规则141.55(b)要求的飞行训练器上进行的训练,其训练时间可以记入到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中,但记入的时间数不得超过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20%或本条规定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20%,取最低值。
(4)在按本条(c)(2)和(c)(3)款使用了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两种设备进行飞行训练时,在两种设备上取得的训练时间可以记入到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中,但记入的时间数不得超过超过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30%或本条规定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30%,取最低值。但在符合141.55(b)要求的飞行训练器上进行的训练折算的小时数不得超过本条(c)(3)款中规定的折算限制。
(d)每门经批准课程应当包括本款中列出的适合相应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操作内容的飞行训练。
(1)单发飞机课程
(ⅰ)飞行前准备
(ⅱ)飞行前程序
(ⅲ)机场和水上飞机基地运行
(ⅳ)起飞、着陆、复飞
(ⅴ)性能机动飞行(大坡度盘旋、急盘旋下降、急上升转弯、懒8字)
(ⅵ)领航
(ⅶ)小速度飞行、失速和螺旋
(ⅷ)应急操作
(ⅸ)高空操作
(x)飞行后程序
(2)多发飞机课程
(ⅰ)飞行前准备
(ⅱ)飞行前程序
(ⅲ)机场和水上飞机基地运行
(ⅳ)起飞、着陆、复飞
(ⅴ)性能机动飞行(大坡度盘旋、急盘旋下降、急上升转弯、懒8字)
(ⅵ)领航
(ⅶ)小速度和失速
(ⅷ)应急操作
(ⅸ)多发操作
(x)高空操作
(xi)飞行后程序
(3)直升机课程
(ⅰ)飞行前准备
(ⅱ)飞行前程序
(ⅲ)飞机场和直升机场运行
(ⅳ)悬停机动飞行
(ⅴ)起飞、着陆、复飞
(ⅵ)性能机动飞行
(ⅶ)领航
(ⅷ)应急操作
(ⅸ)特殊操作
(x)飞行后程序
(4)自转旋翼机课程
(ⅰ)飞行前准备
(ⅱ)飞行前程序
(ⅲ)机场运行
(ⅳ)起飞、着陆、复飞
(ⅴ)性能机动飞行
(ⅵ)领航
(ⅶ)小速度飞行
(ⅷ)应急操作
(ⅸ)飞行后程序
(5)初级飞机课程
(ⅰ)飞行前准备
(ⅱ)飞行前程序
(ⅲ)机场和水上飞机基地运行
(ⅳ)起飞、着陆、复飞
(ⅴ)性能机动飞行
(ⅵ)参照地标机动飞行
(ⅶ)领航
(ⅷ)小速度飞行和失速
(ⅸ)应急操作
(x)飞行后程序
(6)滑翔机课程
(ⅰ)飞行前准备
(ⅱ)飞行前程序
(ⅲ)机场运行
(ⅳ)起飞或牵引、着陆
(ⅴ)性能速度
(ⅵ)滑翔技术
(ⅶ)性能机动飞行
(ⅷ)领航
(ⅸ)小速度和失速
(x)应急操作
(xi)飞行后程序
(7)轻于空气航空器飞艇课程
(ⅰ)教学原理
(ⅱ)技术内容
(ⅲ)飞行前准备
(ⅳ)飞行前对飞行中将实施的机动飞行的讲解课程
(ⅴ)飞行前程序
(ⅵ)机场运行
(ⅶ)起飞、着陆、复飞
(ⅷ)性能机动飞行
(ⅸ)领航
(x)应急操作
(xi)飞行后程序
(8)轻于空气航空器自由气球课程
(ⅰ)教学原理
(ⅱ)技术内容
(ⅲ)飞行前准备
(ⅳ)飞行前对飞行中将实施的机动飞行的讲解课程
(ⅴ)飞行前程序
(ⅵ)机场运行
(ⅶ)起飞和着陆
(ⅷ)性能机动飞行
(ⅸ)领航
(x)应急操作
(xi)飞行后程序
5、单飞训练
每门批准课程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单飞训练:
(a)单发飞机课程。应当在单发飞机上按本附件第4条(d)(1)款中规定的操作内容进行60小时单飞训练(其中可以包括不超过50小时担任机长的飞行训练),该训练至少包括:
(1)1次有至少3个着陆点的转场单飞,其中一个着陆点距初始起飞点的直线距离至少为50千米(250海里);
(2)5小时在有飞行管制塔台的机场实施的夜间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包括10次起飞和10次着陆,且每次着陆应包含一次起落航线飞行。
(b)多发飞机等级。10小时在多发飞机上进行的单飞训练(或担任机长的飞行训练)和50小时在飞机上进行的单飞训练(或担任机长的飞行训练)。在多发飞机上进行的单飞训练应当包含本附件第4条(d)(2)款中规定的操作内容,至少包括:
(1)1次有至少3个着陆点的转场单飞,其中一个着陆点距初始起飞点的直线距离至少为450千米(250海里);
(2)5小时在有飞行管制塔台的机场实施的夜间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包括10次起飞和10次着陆,且每次着陆包含一次起落航线飞行。
(c)直升机课程
25小时在直升机上按本附件第4条(d)(3)款中规定的操作内容进行的单飞训练(其中可以包括不超过15小时担任机长的飞行训练)。该训练至少包括:
(1)1次有至少3个着陆点的转场单飞,其中一个着陆点距初始起飞点的直线距离至少为90千米(50海里);
(2)5小时在有飞行管制塔台的机场实施的夜间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包括10次起飞和10次着陆,且每次着陆包括一次起落航线飞行。
(d)自转旋翼机课程
20小时在自转旋翼机上按本附件第4条(d)(4)款中规定的操作内容进行的单飞训练(其中可以包括不超过10小时担任机长的飞行训练)。该训练至少包括:
(1)1次有至少3个着陆点的转场飞行,其中一个着陆点距初始起飞点的直线距离至少为90千米(50海里);
(2)5小时在有飞行管制塔台的机场实施的夜间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包括10次起飞和10次着陆,且每次着陆包括一次起落航线飞行。
(e)初级飞机课程
20小时在初级飞机上按本附件第4条(d)(5)款中规定的操作内容进行的单飞训练(其中可以包括不超过15小时担任机长的飞行训练)。该训练至少包括1次至少有3个着陆点的转场单飞,其中一个航段的起飞点和着陆点之间的直线距离至少为90千米(50海里)。
(f)滑翔机课程
5次在滑翔机上按本附件第4条(d)(6)款中规定的操作内容进行的单飞。
(g)轻于空气航空器飞艇课程
20小时在带有飞艇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的持有人监视下在飞艇中履行机长职责的飞行训练。该训练应当包含本附件第4条(d)(7)款中规定的操作内容,并至少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