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符合本规则141.55(a)要求的飞行模拟机上进行的训练,其训练时间可以记入到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中,但记入的时间数不得超过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20%或本条规定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20%,取最低值。
(3)在符合本规则141.55(b)要求的飞行训练器上进行的训练,其训练时间可以记入到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中,但记入的时间数不得超过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15%或本条规定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15%,取最低值。
(4)在按本条(c)(2)和(c)(3)款使用了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两种设备进行飞行训练时,在两种设备上取得的训练时间可以记入到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中,但记入的时间数不得超过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20%或本条规定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20%,取最低值。但在符合141.55(b)要求的飞行训练器上进行的训练折算的小时数不得超过本条(c)(3)款中规定的折算限制。
(d)每门批准课程应当包括本款中列出的适合相应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操作内容的飞行训练:
(1)单发飞机课程
(ⅰ)飞行前准备
(ⅱ)飞行前程序
(ⅲ)机场和水上飞机基地运行
(ⅳ)起飞、着陆、复飞
(ⅴ)性能机动飞行(大坡度盘旋、急盘旋下降)
(ⅵ)参照地标机动飞行
(ⅶ)领航
(ⅷ)小速度飞行和失速
(ⅸ)基本仪表飞行
(x)应急操作
(xi)夜间操作
(xⅱ)飞行后程序
(2)多发飞机课程
(ⅰ)飞行前准备
(ⅱ)飞行前程序
(ⅲ)机场和水上飞机基地运行
(ⅳ)起飞、着陆、复飞
(ⅴ)性能机动飞行(大坡度盘旋、急盘旋下降)
(ⅵ)参考地标的机动飞行
(ⅶ)领航
(ⅷ)小速度飞行和失速
(ⅸ)基本仪表飞行
(x)应急操作
(xi)多发操作
(xⅱ)夜间操作
(xⅲ)飞行后程序
(3)直升机课程
(ⅰ)飞行前准备
(ⅱ)飞行前程序
(ⅲ)飞机场和直升机场运行
(ⅳ)悬停机动飞行
(ⅴ)起飞、着陆、复飞
(ⅵ)性能机动飞行
(ⅶ)领航
(ⅷ)应急操作
(ⅸ)夜间操作
(x)飞行后程序
(4)自转旋翼机课程
(ⅰ)飞行前准备
(ⅱ)飞行前程序
(ⅲ)机场运行
(ⅳ)起飞、着陆、复飞
(ⅴ)性能机动飞行
(ⅵ)参照地标的机动飞行
(ⅶ)领航
(ⅷ)小速度飞行
(ⅸ)应急操作
(x)夜间操作
(xi)飞行后程序
(5)初级飞机
(ⅰ)飞行前准备
(ⅱ)飞行前程序
(ⅲ)机场和水上飞机基地运行
(ⅳ)起飞、着陆、复飞
(ⅴ)性能机动飞行
(ⅵ)参照地标机动飞行
(ⅶ)领航
(ⅷ)小速度飞行和失速
(ⅸ)应急操作
(x)飞行后程序
(6)滑翔机课程
(ⅰ)飞行前准备
(ⅱ)飞行前程序
(ⅲ)机场运行
(ⅳ)自行起飞或牵引起飞、着陆
(ⅴ)性能速度
(ⅵ)滑翔技术
(ⅶ)性能机动飞行
(ⅷ)领航
(ⅸ)小速度飞行和失速
(x)应急操作
(xi)飞行后程序
(7)轻于空气航空器飞艇课程
(ⅰ)飞行前准备
(ⅱ)飞行前程序
(ⅲ)机场运行
(ⅳ)起飞、着陆、复飞
(ⅴ)性能机动飞行
(ⅵ)参照地标机动飞行
(ⅶ)领航
(ⅷ)应急操作
(ⅸ)飞行后程序
(8)轻于空气航空器自由气球课程
(ⅰ)飞行前准备
(ⅱ)飞行前程序
(ⅲ)机场运行
(ⅳ)起飞、着陆
(ⅴ)性能机动飞行
(ⅵ)领航
(ⅶ)应急操作
(ⅶ)飞行后程序
5、单飞训练
每门批准课程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单飞训练:
(a)单发飞机课程。应当在单发飞机上按本附件第4条(d)(1)款中规定的操作内容进行10小时单飞训练,该训练至少包括:
(1)5小时转场单飞时间;
(2)1次总距离至少180千米(100海里)的转场单飞,在至少3个着陆点作全停着陆,其中一个航段的起飞和着陆点之间的直线距离至少为90千米(50海里);
(3)在具有飞行管制塔台的机场上进行3次起飞和3次全停着陆,且每次着陆应包含1次起落航线飞行。
(b)多发飞机课程。应当在多发飞机上按本附件第4条(d)(2)款中规定的操作内容进行10小时单飞训练,该训练至少包括:
(1)5小时转场单飞时间;
(2)1次总距离至少180千米(100海里)的转场飞行,在至少3个着陆点作全停着陆,其中一个航段的起飞和着陆点之间的直线距离至少为90千米(50海里);
(3)在具有飞行管制塔台的机场上进行3次起飞和3次全停着陆,且每次着陆应包含1次起落航线飞行。
(c)直升机课程。应当在直升机上按本附件第4条(d)(3)款中规定的操作内容进行10小时单飞训练,该训练至少包括:
(1)5小时转场单飞时间;
(2)1次总距离至少90千米(50海里)的转场单飞,在至少3个着陆点作全停着陆,其中一个航段的起飞和着陆点之间的直线距离至少为45千米(25海里);
(3)在具有飞行管制塔台的机场上进行3次起飞和3次全停着陆,且每次着陆应包含1次起落航线飞行。
(d)自转旋翼机课程。应当在自转旋翼机上按本附件第4条(d)(4)款中规定的操作内容进行10小时单飞训练,该训练至少包括:
(1)5小时转场单飞时间;
(2)1次总距离至少90千米(50海里)的转场单飞,在至少3个着陆点作全停着陆,其中一个航段的起飞和着陆点之间的直线距离至少为45千米(25海里);
(3)在具有飞行管制塔台的机场上进行3次起飞和3次全停着陆,且每次着陆应包含1次起落航线飞行。
(e)初级飞机课程。应当在初级飞机上按本附件第4条(d)(5)款中规定的操作内容进行10小时单飞训练,该训练至少包括:
(1)5小时转场单飞时间;
(2)1次总距离至少120千米(65海里)的转场单飞,在至少3个着陆点上作全停着陆,其中一个航段的起飞和着陆点之间的直线距离至少为50千米(25海里);
(3)在具有飞行管制塔台的机场上进行3次起飞和3次全停着陆,且每次着陆应包含1次起落航线飞行。
(f)滑翔机课程。在滑翔机上按本附件第4条(d)(6)款中规定的操作内容和适合该课程的起飞或牵引程序进行2次单飞。
(g)轻于空气航空器飞艇课程。在带有飞艇等级的商用驾驶员的监视下在飞艇上进行履行机长职责完成5小时的飞行训练。该训练应当包括本附件第4条(d)(7)款中规定的操作内容。
(h)轻于空气航空器自由气球课程
对于热气球,在热气球上进行2次单飞;对于充气气球,在具有气球等级的商用驾驶员的监视下,至少进行2次履行机长职责的飞行。这种训练应当包括本附件第4条(d)(8)款中规定的操作内容。
6、阶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
(a)注册于私用驾驶员课程的每位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经批准的训练课程的要求完成阶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考试和检查应当包括本附件第4条(d)款中列出的符合该课程的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操作内容。
(b)在得到允许其操作航空器单飞的签字批准之前,每位学生应当展示令人满意的能力。
附件B:
仪表等级课程
1、适用范围
本附件针对下列等级,规定了本规则要求的仪表等级课程和在执照上增加仪表等级的课程的最低课目标准:
(a)飞机仪表等级
(b)直升机仪表等级
2、注册条件
在注册进入仪表等级课程的飞行训练部分之前,应当至少持有附带与所申请的仪表等级相对应的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私用驾驶员执照。
3、航空知识训练
(a)每门经批准课程应当至少包括本条(b)款对下列仪表等级的航空知识方面规定的地面训练,这些训练的时间至少要求如下:
(1)对于初始仪表等级课程,30小时;
(2)对于增加仪表等级课程,20小时。
(b)地面训练应当包括下列航空知识内容:
(1)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有关仪表飞行规则操作方面的内容;
(2)导航设备、机场灯光和目视助航设备、空域、空中交通管制及程序、应急程序、影响飞行安全的因素、人的因素、航空图表等方面的适用部分;
(3)空中交通管制系统和仪表飞行操作程序;
(4)仪表飞行规则领航和使用导航系统的进近;
(5)仪表飞行规则航路和仪表进近程序图的使用;
(6)航空气象报告和预报的获得和使用,以及基于这些信息和个人对天气的观察进行天气趋势预测的要点;
(7)按照仪表飞行规则在仪表气象条件下,安全有效地操作航空器;
(8)危险天气识别和风切变的避让;
(9)航空决断和判断;
(10)机组资源管理,包括机组交流与配合;
(11)仪表等级相关的人的表现和限制。
4、飞行训练
(a)每门经批准的课程应当至少包括本条(d)款中列出的、适用于相应的航空器类别等级和级别等级的仪表等级训练。这些训练的时间至少要求如下:
(1)对于初始仪表等级,35小时;
(2)对于增加仪表等级,15小时。
(b)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的使用
(1)课程中可以包括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进行的训练,但所用设备应当可以充当课程中所使用的航空器的替代物,符合本款要求,并且此类训练是由持执照的飞行教员实施的。
(2)在符合本规则141.55(a)要求的飞行模拟机上进行的训练,其训练时间可以记入到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中,但记入的时间数不得超过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50%或本条规定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50%,取最低值。
(3)在符合本规则141.55(b)要求的飞行训练器上进行的训练,其训练时间可以记入到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中,但记入的时间数不得超过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40%或本条规定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40%,取最低值。
(4)在按本条(b)(2)和(b)(3)款使用了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两种设备进行飞行训练时,在两种设备上取得的训练时间可以记入到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中,但记入的时间数不得超过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50%或本条规定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50%,取最低值。但在符合141.55(b)要求的飞行训练器上进行的训练折算的小时数不得超过本条(b)(3)款中规定的折算限制。
(c)每门批准课程应当包括下列飞行训练:
(1)飞机仪表等级课程。由带仪表等级的飞行教员执照的持有人按本条(d)款中的批准操作内容进行的仪表飞行训练,其中包括一次符合下列要求的转场飞行:
(ⅰ)在批准课程所用的类别和级别的飞机上按仪表飞行规则实施;
(ⅱ)沿航路或空中交通管制指引的航线飞行至少470千米(250海里),其中的一个航段的起飞和着陆机场之间的直线距离至少为180千米(100海里);
(ⅲ)在每个机场完成仪表进近;
(ⅳ)使用导航系统完成三种不同方式的进近(VOR、ADF和ILS)。
(2)直升机仪表等级课程。由带仪表等级的飞行教员执照的持有人按本条(d)款中的批准操作内容进行的仪表飞行训练,其中包括一次符合下列要求的转场飞行:
(ⅰ)在直升机上按仪表飞行规则实施;
(ⅱ)沿航路或空中交通管制指引的航线飞行至少180千米(100海里),其中的一个航段的起飞和着陆机场之间的直线距离至少为90千米(50海里);
(ⅲ)在每个机场完成仪表进近;
(ⅳ)使用导航系统完成三种不同方式的进近(VOR、ADF和ILS)。
(d)每门批准课程应当包括本款中列出的适用于相应仪表等级课程中所用的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操作内容的飞行训练:
(1)飞行前准备
(2)飞行前程序
(3)空中交通管制许可和程序
(4)参照仪表进行的飞行
(5)导航系统
(6)仪表进近程序
(7)应急操作
(8)飞行后程序
5、阶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
注册于仪表等级课程的每位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经批准的训练课程的要求完成阶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考试和检查应当包括本附件第4条(d)款中列出的符合该课程的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操作内容。
附件C:
商用驾驶员执照课程
1、适用范围
本附件针对下列等级,规定了本规则要求的商用驾驶员执照课程的最低课目标准:
(a)单发飞机
(b)多发飞机
(c)直升机
(d)自转旋翼机
(e)初级飞机
(f)滑翔机
(g)轻于空气航空器飞艇
(h)轻于空气航空器自由气球
2、注册条件
在注册进入商用驾驶员执照课程的飞行训练部分之前,应当至少持有所注册的商用驾驶员执照课程相应航空器类别等级的私用驾驶员执照。
3、航空知识训练
(a)每门经批准课程应当至少包括本条(b)款对下列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航空知识方面规定的地面训练。这些训练的时间至少要求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