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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2004)

  (1)飞行前操作,包括重量和平衡计算、起飞前检查和直升机勤务工作;
  (2)机场和起落航线的运行,防撞措施和程序;
  (3)参照外部目视参考操纵直升机;
  (4)在涡环的初始阶段改出,在发动机转速正常范围内从低旋翼转速改出的技术;
  (5)地面机动,空中飞移,悬停,正常、有风及倾斜地面的起飞和着陆,大下滑角进近;
  (6)以所需最小动力起飞和着陆,最大性能起飞和着陆,受限制区域内的运行,快速减速;
  (7)无地面效应的悬停,外挂载荷运行(如可行);
  (8)仅参考仪表作机动飞行并从不正常状态中改出;
  (9)使用地标领航、推测领航和无线电导航设备作转场飞行,改航备降程序;
  (10)模拟的应急程序,包括发动机、部件或系统故障,在多发直升机上以一台发动机失去功率进近到悬停或着陆,或在单发直升机上自转下降到着陆;
  (11)多发直升机的操作(如适用);
  (12)按照空中交通管制程序、无线电通信程序和用语飞往管制机场着陆、飞越管制机场和从管制机场起飞。
  (c)对于旋翼机类别自转旋翼机级别等级:
  (1)飞行前操作,包括重量和平衡计算,起飞前检查和自转旋翼机勤务工作;
  (2)参照外部目视参考的机动飞行;
  (3)临界小速度机动飞行,判断并改出在小速度时的大下降率;
  (4)正常及侧风起飞和着陆;
  (5)机场和起落航线的运行,包括防撞措施和无线电通信;
  (6)转场飞行操作;
  (7)应急程序,包括失去功率,设备故障,最大性能起飞与着陆,以及模拟的小速度与大迎角时离地;
  (8)按照空中交通管制程序、无线电通信程序和用语飞往管制机场着陆、飞越管制机场和从管制机场起飞。
  (d)对于滑翔机类别等级:
  (1)飞行前操作,包括滑翔机安装、拆卸和飞行前检查;
  (2)所用牵引起飞方法的技术和程序,包括适当的空速限制、应急程序和使用的信号;
  (3)起落航线运行,防撞措施和程序;
  (4)参照外部目视参考的机动飞行,包括直线滑翔、利用上升气流、大坡度转弯,以及两个方向的盘旋;
  (5)正确使用滑翔机性能速度,以临界小速度飞行,判断并改出从直线飞行和转弯中进入的失速以及急盘旋下降;
  (6)使用地标领航和推测领航作转场飞行;
  (7)准确进近和着陆,滑翔机停止滑跑时,机头必须停在前后距离为30米的限定范围内。
  (e)对于轻于空气航空器类别飞艇级别等级:
  (1)飞行前工作,包括重量和平衡计算、起飞前检查、地面操作、系留及飞艇勤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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