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飞机和初级飞机的学生驾驶员:
(ⅰ)使用航空地图作目视飞行规则航行,包括借助磁罗盘、使用地标领航和推测领航的航行;
(ⅱ)有关转场飞行的航空器性能图表的使用;
(ⅲ)航空天气实况报告和预报的获得与分析,包括在飞行中临界天气情况的识别和能见度的判断;
(ⅳ)应急程序;
(ⅴ)起落航线程序,包括区域离场、区域进场、加入起落航线和进近;
(ⅵ)防撞、预防尾流颠簸和避让风切变的程序与操作常规;
(ⅶ)转场飞行地理区域中危险地形特征的识别、避让和运行限制;
(ⅷ)所飞航空器上的仪表设备的操作程序,包括其正常工作程序和指示的识别与使用;
(ⅸ)目视飞行规则航行和双向通信的无线电设备的使用;
(ⅹ)正常和侧风起飞、进近与着陆程序,包括在短小和松软机场上起飞、进近与着陆;
(ⅹⅰ)最大上升角和最大上升率上升;
(ⅹⅱ)只参考飞行仪表操纵航空器飞行,包括平直飞行、转弯、下降、爬升以及无线电助航设备和空中交通管制指令的使用;
(ⅹⅲ)转场飞行区域空中交通管制程序。
(2)对于直升机的学生驾驶员:
(ⅰ)使用航空地图作目视飞行规则航行,包括借助磁罗盘、使用地标领航和推测领航的航行;
(ⅱ)有关转场飞行的航空器性能图表的使用;
(ⅲ)航空天气实况报告和预报的获得与分析,包括在飞行中临界天气情况的识别和能见度的判断;
(ⅳ)应急程序;
(ⅴ)起落航线程序,包括区域离场、区域进场、加入起落航线和进近;
(ⅵ)防撞、预防尾流颠簸和避让风切变的程序与操作常规;
(ⅶ)转场飞行地理区域中危险地形特征的识别、避让和运行限制;
(ⅷ)所飞航空器上的仪表设备的操作程序,包括其正常工作程序和指示的识别与使用;
(ⅸ)目视飞行规则航行和双向通信的无线电设备的使用;
(ⅹ)起飞、进近和着陆程序;
(ⅹⅰ)转场飞行区域空中交通管制程序。
(3)对于自转旋翼机的学生驾驶员:
(ⅰ)使用航空地图作目视飞行规则航行,包括借助磁罗盘、使用地标领航和推测领航的航行;
(ⅱ)有关转场飞行的航空器性能图表的使用;
(ⅲ)航空天气实况报告和预报的获得与分析,包括在飞行中临界天气情况的识别和能见度的判断;
(ⅳ)应急程序;
(ⅴ)起落航线程序,包括区域离场、区域进场、加入起落航线和进近;
(ⅵ)防撞、预防尾流颠簸和避让风切变的程序与操作常规;
(ⅶ)转场飞行地理区域中危险地形特征的识别、避让和运行限制;
(ⅷ)所飞航空器上的仪表设备的操作程序,包括其正常工作程序和指示的识别与使用;
(ⅸ)目视飞行规则航行和双向通信的无线电设备的使用;
(ⅹ)正常和侧风起飞、进近与着陆程序,包括在短小和松软机场上起飞、进近与着陆;
(ⅹⅰ)转场飞行区域空中交通管制程序。
(4)对于滑翔机的学生驾驶员:
(ⅰ)使用航空地图作目视飞行规则航行,包括借助磁罗盘、使用地标领航和推测领航的航行;
(ⅱ)有关转场飞行的航空器性能图表的使用;
(ⅲ)航空天气实况报告和预报的获得与分析,包括在飞行中临界天气情况的识别和能见度的判断;
(ⅳ)应急程序;
(ⅴ)起落航线程序,包括区域离场、区域进场、加入起落航线和进近;
(ⅵ)防撞、预防尾流颠簸和避让风切变的程序与操作常规;
(ⅶ)转场飞行地理区域中危险地形特征的识别、避让和运行限制;
(ⅷ)所飞航空器上的仪表设备的操作程序,包括其正常工作程序和指示的识别与使用;
(ⅸ)从离地至少600米的高度,不使用高度表完成着陆;
(ⅹ)识别有利于转场滑翔、上升、下降飞行的天气和上升气流状态,以及控制高度。
(5)对于飞艇的学生驾驶员:
(ⅰ)使用航空地图作目视飞行规则航行,包括借助磁罗盘、使用地标领航和推测领航的航行;
(ⅱ)有关转场飞行的航空器性能图表的使用;
(ⅲ)航空天气实况报告和预报的获得与分析,包括在飞行中临界天气情况的识别和能见度的判断;
(ⅳ)应急程序;
(ⅴ)起落航线程序,包括区域离场、区域进场、加入起落航线和进近;
(ⅵ)防撞、预防尾流颠簸和避让风切变的程序与操作常规;
(ⅶ)转场飞行地理区域中危险地形特征的识别、避让和运行限制;
(ⅷ)所飞航空器上的仪表设备的操作程序,包括其正常工作程序和指示的识别与使用;
(ⅸ)目视飞行规则航行和双向通信的无线电设备的使用;
(ⅹ)上升、下降飞行和控制高度时的气体压力控制;
(ⅹⅰ)只参考飞行仪表操纵飞艇;
(ⅹⅱ)有利于转场飞行的天气和上升气流的识别;
(ⅹⅲ)转场飞行区域空中交通管制程序。
E章 私用驾驶员执照
第61.121条 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了颁发私用驾驶员执照与等级的条件以及这些执照与等级持有人的权限和应当遵守的一般运行规则。
第61.123条 资格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局方可以为其颁发私用驾驶员执照:
(a)年满17周岁,但仅申请滑翔机或自由气球等级的为年满16周岁;
(b)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c)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对话的口音和口吃。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d)具有初中或者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e)持有局方颁发的现行有效Ⅱ级或者Ⅰ级体检合格证;
(f)完成了本规则第61.125条要求的相应航空器等级的航空知识训练,并由提供训练或者评审其自学情况的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该申请人可以参加规定的理论考试;
(g)通过了本规则第61.125条所要求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
(h)完成了本规则第61.127条要求的相应航空器等级的飞行技能训练,并由提供训练的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该申请人可以参加规定的实践考试;
(i)在申请实践考试之前,满足本章中适用于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的飞行经历要求;
(j)通过了本规则第61.127条所要求飞行技能的实践考试;
(k)符合本规则对所申请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相应条款要求。
第61.125条 航空知识要求
申请人必须接受并记录授权教员提供的地面训练,完成下列与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相应的地面训练科目或者自学课程:
(a)与私用驾驶员权利、限制和飞行运行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b)航行资料汇编、航行通告及咨询材料的使用;
(c)飞行前准备和程序,包括如何获得所用机场跑道长度、起飞和着陆数据、气象报告和预报、燃油要求等信息,以及如何作备降计划;
(d)气象学,包括识别临界天气状况,避让风切变,获得气象资料的程序以及航空天气报告和预报的使用;
(e)空气动力学基础和飞行原理,航空器动力装置、各系统的基本工作原理;
(f)领航,包括航图和磁罗盘的使用,地标和推测领航,目视飞行规则(VFR)飞行,航行设施的使用及机载领航设备的操作;
(g)相应航空器安全有效的运行,包括飞行活动高密度机场的飞行、防撞、避免尾流颠簸以及无线电通信程序,夜间和高空运行;
(h)重量和平衡,包括重量和平衡的计算以及对飞行特性的影响;
(i)飞行性能,包括性能图表的使用以及超过性能限制的后果;
(j)航空决断和判断;
(k)航空医学知识;
(l)对于飞机、初级飞机和滑翔机类别等级,还要求失速识别、螺旋进入与改出技术。
第61.127条 飞行技能要求
申请人必须至少在下列操作上接受并记录了授权教员提供的针对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的地面和飞行训练。
(a)对于飞机类别等级:
(1)飞行前操作,包括重量和平衡计算,起飞前检查,飞机勤务和发动机使用;
(2)机场和起落航线的运行,包括在管制机场操作、无线电通信、防撞措施及避免尾流颠簸;
(3)参照外部目视参考的机动飞行;
(4)临界小速度飞行,判断并改出从直线飞行和从转弯中进入的临近失速及失速;
(5)临界大速度飞行,急盘旋下降的识别和改出;
(6)正常及侧风起飞、着陆和复飞;
(7)最大性能(短跑道和越障)起飞,短跑道着陆;
(8)仅参照仪表飞行,包括完成180度水平转弯;
(9)使用地标领航、推测领航和无线电导航设备的转场飞行;
(10)夜间飞行,包括起飞、着陆和目视飞行规则(VFR)航行;
(11)多发或者水上飞机的操作(如适用);
(12)应急操作,包括模拟的航空器系统和设备故障;
(13)按照空中交通管制程序、无线电通信程序和用语飞往管制机场着陆、飞越管制机场和从管制机场起飞。
(b)对于旋翼机类别直升机级别等级:
(1)飞行前操作,包括重量和平衡的计算、起飞前检查、直升机勤务和发动机使用;
(2)悬停、空中飞移和参照外部目视参考的机动飞行;
(3)机场和起落航线的运行,包括无线电通信、防撞措施和避免尾流颠簸;
(4)从涡环的初始阶段中改出,在发动机转速正常范围内从低旋翼转速改出的技术;
(5)使用地标领航、推测领航和无线电导航设备的转场飞行;
(6)起飞、着陆和复飞,包括正常、有风和倾斜地面的起飞和着陆;
(7)以所需最小动力起飞和着陆,最大性能起飞和着陆,受限制区域内的运行,快速减速;
(8)夜间飞行,包括起飞、着陆和目视飞行规则(VFR)航行;
(9)模拟的应急程序,包括航空器和设备故障,在多发直升机上以一台发动机失去功率进近到悬停或着陆,或者在单发直升机上自转进近并着陆;
(10)按照空中交通管制程序、无线电通信程序和用语飞往管制机场着陆、飞越管制机场和从管制机场起飞。
(c)对于旋翼机类别自转旋翼机级别等级:
(1)飞行前操作,包括起飞前检查,自转旋翼机勤务、重量和平衡计算、动力装置和航空器各系统的使用;
(2)参照外部目视参考的机动飞行;
(3)以临界小速度机动飞行,对小速度大下降率状态的判断和改出;
(4)机场和起落航线的运行,包括防撞措施、空中交通管制程序和无线电通信程序;
(5)使用地标领航、推测领航和无线电导航设备转场飞行;
(6)应急程序,包括最大性能起飞和着陆。
(d)对于滑翔机类别等级:
(1)飞行前操作,包括安装、拆卸以及起飞前检查;
(2)所使用的牵引起飞方式的技术和程序,包括适当的空速限制、应急程序和使用的信号;
(3)起落航线运行,防撞措施和程序;
(4)参照外部目视参考的机动飞行,包括两个方向的大坡度转弯和盘旋;
(5)正确使用滑翔机临界性能速度;
(6)以临界小速度飞行,判断并改出从直线飞行或从转弯飞行中进入的临近失速和失速;
(7)正常和侧风起飞、进近和着陆。
(e)对于轻于空气航空器类别飞艇级别等级:
(1)地面操作,包括系留、装配和飞行前准备;
(2)以正静升力和负静升力起飞与着陆,双向无线电通信和防撞措施;
(3)平直飞行、上升、转弯和下降;
(4)参照外部目视参考的机动飞行;
(5)使用地标领航、推测领航和无线电导航设备航行;
(6)模拟的应急情况,包括设备、气体活门故障和发动机失去功率。
(f)对于轻于空气航空器类别自由气球级别等级:
(1)装配和系留,包括吊舱、燃烧器的安装,以及吊舱或者燃烧器的更换;
(2)在有机载加热器的气球上,燃烧器的操作使用;
(3)上升、下降和着陆的操作;
(4)应急操作,包括放气裂幅拉索的使用(可模拟)。
(g)对于初级飞机类别等级:
(1)飞机的组装、拆卸和油料配置;
(2)飞行前准备,包括重量和平衡计算,起飞前检查,发动机的使用;
(3)机场和起落航线的运行,包括在管制机场操作,无线电通信,防撞措施及避免尾流颠簸;
(4)参照外部目视参考的机动飞行;
(5)以临界小速度飞行,判断并改出从直线飞行和从转弯中进入的临近失速及失速;
(6)起飞、着陆和复飞,包括正常、侧风、短小和松软机场的起飞与着陆,以及最大性能起飞和着陆;
(7)使用地标领航和推测领航的转场飞行;
(8)水上飞机的操作(如适用);
(9)应急操作,包括模拟的航空器系统和设备故障;
(10)高度50米以下机动飞行的规则和方法;
(11)关闭发动机或者模拟关闭发动机后的转弯、下滑和着陆的操纵方法。
第61.129条 飞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a)飞机类别单发级别等级的私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必须在航空器上有至少40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其中包括按照本规则61.127(a)的飞行技能要求,在单发飞机上由授权教员提供的至少20小时飞行训练(其中可以包括不多于2.5小时的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的飞行训练时间)和10小时单飞训练,该训练至少包括:
(1)3小时单发飞机转场飞行训练;
(2)3小时的单发飞机夜间飞行训练,包括10次起飞和着陆,以及一次总飞行距离超过180千米的转场飞行。不能满足本要求的,局方将在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禁止夜间飞行”;
(3)至少3小时单发飞机仪表飞行训练,包括仅参考仪表进行平飞、上升、下降、转弯、从不正常姿态中改出,以及无线电通信、导航设备的使用和空中交通管制程序;
(4)3小时为单发飞机实践考试作准备的飞行训练,该训练必须在考试日期前60天内完成;
(5)10小时单发飞机单飞时间,至少包括:
(ⅰ)5小时转场单飞时间;
(ⅱ)一次总距离至少为270千米的转场单飞,在至少两个着陆点作全停着陆,其中一个航段的起飞和着陆地点之间的直线距离至少为90千米;
(ⅲ)在具有飞行管制塔台的机场作3次起飞和3次全停着陆。
(b)飞机类别多发级别等级的私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必须在航空器上有至少40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其中包括按照本规则61.127(a)的飞行技能要求,在多发飞机上由授权教员提供的至少20小时飞行训练(其中可以包括不多于2.5小时的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的飞行训练时间)和10小时单飞训练,该训练至少包括:
(1)3小时多发飞机转场飞行训练;
(2)3小时多发飞机夜间飞行训练,包括10次起飞和着陆,以及一次总飞行距离超过180千米的转场飞行。不能满足本要求的,局方将在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禁止夜间飞行”;
(3)至少3小时多发飞机仪表飞行训练,包括仅参考仪表进行平飞、上升、下降、转弯、从不正常姿态中改出,以及无线电通信、导航设备的使用和空中交通管制程序;
(4)3小时为多发飞机实践考试作准备的飞行训练,该训练必须在考试日期前60天内完成;
(5)10小时多发飞机单飞时间,至少包括:
(ⅰ)5小时转场单飞时间;
(ⅱ)一次总距离至少为270千米的转场单飞,在至少两个着陆点作全停着陆,其中一个航段的起飞和着陆地点之间的直线距离至少为90千米;
(ⅲ)在具有飞行管制塔台的机场作3次起飞和3次全停着陆。
第61.131条 旋翼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a)旋翼机类别直升机级别等级的私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必须在航空器上有至少40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其中包括按照本规则61.127(b)的飞行技能要求,在直升机上由授权教员提供的至少20小时飞行训练(其中可以包括不多于2.5小时的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的飞行训练时间)和10小时单飞训练,该训练至少包括:
(1)3小时直升机转场飞行训练;
(2)3小时直升机夜间飞行训练,包括10次起飞和着陆,每次着陆必须包含一次起落航线飞行,以及一次总飞行距离超过90千米的转场飞行。不能满足本要求的,局方将在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禁止夜间飞行”;
(3)3小时为直升机实践考试作准备的飞行训练,该训练必须在考试日期前60天内完成;
(4)10小时直升机单飞时间,至少包括:
(ⅰ)5小时转场单飞时间;
(ⅱ)一次总距离至少为180千米的转场单飞,在至少两个着陆点作全停着陆,其中一个航段的起飞和着陆地点之间的直线距离至少为60千米;
(ⅲ)在具有飞行管制塔台的机场作3次起飞和3次全停着陆,每次着陆必须包含一次起落航线飞行。
(b)旋翼机类别自转旋翼机级别等级的私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必须在航空器上有至少40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其中包括按照本规则61.127(c)的飞行技能要求,在自转旋翼机上由授权教员提供的至少20小时飞行训练(其中可以包括不多于2.5小时的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的飞行训练时间)和10小时单飞训练,该训练至少包括:
(1)3小时自转旋翼机转场飞行训练;
(2)3小时的自转旋翼机夜间飞行训练,包括10次起飞和着陆,以及一次总飞行距离超过90千米的转场飞行。不能满足本要求的,局方将在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禁止夜间飞行”;
(3)3小时为自转旋翼机实践考试作准备的飞行训练,该训练必须在考试日期前60天内完成;
(4)10小时自转旋翼机单飞时间,至少包括:
(ⅰ)3小时转场单飞时间;
(ⅱ)一次总距离至少为150千米的转场单飞,在至少两个着陆点作全停着陆,其中一个航段的起飞和着陆地点之间的直线距离至少为50千米;
(ⅲ)在具有飞行管制塔台的机场作3次起飞和3次全停着陆。
第61.133条滑翔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a)滑翔机类别等级私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如果在重于空气航空器上作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时间不足40小时,则申请人必须按照本规则61.127(d)的飞行技能要求在滑翔机上完成至少10小时飞行训练,该训练应当至少包括:
(1)20次滑翔机飞行训练,包括在滑翔机上由授权教员提供的、为实践考试作准备的至少3次飞行训练,该训练必须在考试日期前60天内完成;
(2)2小时滑翔机单飞训练,其中应当完成至少10次起飞和着陆。
(b)滑翔机类别等级私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如果在重于空气航空器上作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40小时,则申请人必须按照本规则61.127(d)的飞行技能要求在滑翔机上完成至少3小时飞行训练。该训练应当至少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