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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04修订)

  (b)已变更永久通信地址的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持有人,必须自变更之日起30天内通知局方。
  第61.67条 自愿放弃或者更换执照
  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持有人可以自愿放弃所持执照、申请换发较低权限种类的执照或者取消某些等级的执照,但必须向局方提交具有本人签字表明自愿放弃原执照或等级的声明。
  第61.69条 补发执照
  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遗失或者损坏后,申请人可以向局方申请补发,申请必须写明遗失或者损坏执照的持有人姓名、永久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出生日期和地点、身份证号码,以及该执照的级别、编号、颁发日期和附加的等级。申请人应当按有关规定交纳补发执照的费用。

C章 增加等级和特殊规定

  第61.81条 增加航空器等级
  (a)在驾驶员执照上增加航空器等级,申请人必须符合本条(b)到(d)的相应条件。但是在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增加航空器等级,应当按照本规则G章的规定执行。
  (b)在驾驶员执照上增加类别等级,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完成了相应执照类别和级别等级(如适用)要求的训练,符合本规则规定的相应执照类别和级别等级(如适用)的航空经历要求;
  (2)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或者训练记录上签字,证明其在相应执照类别和级别等级(如适用)的航空知识方面是合格的;
  (3)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或者训练记录上签字,证明其在相应执照类别和级别等级(如适用)的飞行技能方面是合格的;
  (4)通过了相应执照类别等级和执照种类要求的理论考试;
  (5)通过了相应执照类别和级别等级(如适用)要求的实践考试。
  (c)在驾驶员执照上增加级别等级,申请人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完成了相应执照级别等级要求的训练,满足本规则相应执照级别等级的航空经历要求;
  (2)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或者训练记录上签字,证明其在相应执照级别等级的航空知识方面是合格的;
  (3)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或者训练记录上签字,证明其在相应执照级别等级的飞行技能方面是合格的;
  (4)通过了相应执照级别等级要求的理论考试,但是持有飞机、旋翼机类别或飞艇级别等级的申请人在同种执照的同类别等级中增加级别等级,不需要参加理论考试;
  (5)通过了相应执照级别等级要求的实践考试。
  (d)在驾驶员执照上增加型别等级或者在增加航空器类别等级或级别等级的同时增加型别等级的申请人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持有或者同时取得适合于所申请类别、级别或型别等级的仪表等级;
  (2)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飞行经历记录本或者训练记录上签字,证明其在相应执照的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的航空知识方面是合格的;
  (3)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飞行经历记录本或者训练记录上签字,证明其在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对相应航空器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要求的飞行技能方面是合格的;
  (4)通过了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对相应航空器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要求的实践考试;
  (5)实践考试必须在实际或者模拟仪表条件下执行,但是如果该航空器型号审定为不能在仪表飞行规则下运行,或者申请人没有完成仪表等级训练,因而实践考试没有在仪表条件进行,则该申请人只能获得带有“仅限于VFR”限制的型别等级。“仅限于VFR”限制可以在通过实际或者模拟仪表条件下的实践考试后撤销。当颁发仪表等级给持有一个或者多个型别等级的人员时,在此人没有演示其仪表能力的每一个航空器型别等级上都应注明“仅限于ⅴFR”限制;
  (6)如果申请人在增加航空器类别等级或者级别等级的同时增加型别等级,则应当按照本条(b)或(c)要求通过相应的理论考试;
  (7)参加CCAR-121运行的驾驶员只需要符合本条(d)(1)、(d)(4)和(d)(5)的规定,但是必须由CCAR-121合格证持有人签字证明其已经完成了合格证持有人依据经批准训练大纲实施的训练。
  (e)对于飞机,本条(b)、(c)和(d)规定的各项操作必须在与所申请的增加等级为同一类别、级别和型别的飞机上进行。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按照相应要求使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进行:
  (1)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可以使用C级或者D级飞行模拟机代替飞机完成除飞行前检查外的所有训练和考试:
  (ⅰ)持有涡轮喷气飞机一个型别等级,申请在涡轮喷气飞机上增加另一个型别等级;
  (ⅱ)持有涡轮螺旋桨飞机一个型别等级,申请在涡轮螺旋桨飞机上增加另一个型别等级;
  (ⅲ)至少具有2,000小时飞行经历时间,其中500小时是在与所申请型别等级相同级别的涡轮动力飞机上获得的;
  (ⅳ)至少具有500小时飞行经历时间是在与所申请等级飞机同一型别的飞机上获得的;
  (ⅴ)至少具有1,000小时飞行经历时间是在至少两个不同型别的飞机上获得的。
  (2)不符合本条(e)(1)要求的申请人申请增加等级时,可以使用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进行训练和考试。但是,下列动作和程序必须在飞机上完成:
  (ⅰ)飞行前检查;
  (ⅱ)正常起飞;
  (ⅲ)正常仪表着陆系统(ILS)进近;
  (ⅳ)中断进近;
  (ⅴ)正常着陆。
  (f)对于直升机,本条(b)、(c)和(d)规定的各项操作必须在与所申请的增加等级是同一型别的直升机上进行。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按照相应要求使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进行:
  (1)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在申请涡轮动力直升机的型别等级时,可以使用C级或者D级飞行模拟机代替直升机完成除飞行前检查外的所有训练和考试:
  (ⅰ)持有涡轮动力直升机一个型别等级,申请在涡轮动力直升机上增加另一个型别等级;
  (ⅱ)至少具有2,000小时飞行经历时间,其中500小时是在涡轮动力直升机上获得的;
  (ⅲ)至少具有500小时飞行经历时间是在同一型别的直升机上获得的;
  (ⅳ)至少具有1,000小时飞行经历时间是在至少两个不同型别的涡轮动力直升机上获得的。
  (2)不符合本条(f)(1)要求的申请人申请增加等级时,可以使用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进行训练和考试。但是,下列动作和程序必须在直升机上完成:
  (ⅰ)飞行前检查;
  (ⅱ)正常起飞;
  (ⅲ)正常仪表着陆系统(ILS)进近;
  (ⅳ)中断进近;
  (ⅴ)正常着陆。
  第61.83条 仪表等级要求
  (a)在驾驶员执照上增加仪表等级,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至少持有现行私用驾驶员执照,该执照应当带有适用于所申请仪表等级的飞机或者直升机等级;
  (2)完成并记录了授权教员提供的本条(b)中适用于所申请仪表等级的航空知识方面的地面训练;
  (3)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或者训练记录上签字,证明其可以参加增加仪表等级所要求的理论考试;
  (4)完成并记录了授权教员提供的适用于所申请仪表等级的、本条(c)或者(d)飞行技能方面的飞行训练;
  (5)满足本条(e)的飞行经历要求;
  (6)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或者训练记录上签字,证明其可以参加增加仪表等级所要求的实践考试;
  (7)必须通过本条(b)所要求相关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申请人持有某一类别航空器的仪表等级的除外;
  (8)必须通过本条(c)或(d)所要求相关飞行技能的实践考试。
  (b)航空知识
  仪表等级理论考试的申请人,必须已接受授权教员提供的地面训练,内容至少包括适用于所申请等级的下列航空知识:
  (1)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有关仪表飞行规则(IFR)运行的规定、空中交通管制系统与程序、有关的航行资料和通告;
  (2)适用于仪表飞行规则(IFR)运行的无线电领航,使用甚高频全向信标(VOR)、自动定向仪(ADF)和仪表着陆系统(ILS)等无线电导航设备进行仪表飞行规则(IFR)航行和进近,仪表飞行规则(IFR)航图和仪表进近图的使用;
  (3)航空气象报告和预报的获得与使用,以及根据这些信息和对天气情况的观测,预测天气趋势的要点,危险天气的识别和风切变的避让;
  (4)在仪表气象条件下,安全有效地操作航空器;
  (5)机组资源管理,包括机组通信、协调和判断与决断的作出。
  (c)飞机仪表等级实践考试的申请人,必须在相应的飞机或者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接受授权教员提供的下列仪表飞行技能训练:
  (1)仅按仪表操作飞机并准确完成各项机动飞行;
  (2)使用甚高频全向信标(VOR)和自动定向仪(ADF)系统进行仪表飞行规则(IFR)航行,包括遵守空中交通管制指令和程序;
  (3)使用甚高频全向信标(VOR)、自动定向仪(ADF)和仪表着陆系统(ILS)进近至民航当局公布的最低标准;
  (4)在模拟或者实际的仪表飞行规则(IFR)条件下,在中国民用航路或者空中交通管制(ATC)指定航线上的转场飞行;
  (5)模拟的紧急情况,包括从不正常姿态中改出、设备或者仪表故障、失去通信联络、多发飞机的发动机停车以及失去进近条件后的复飞程序。
  (d)直升机仪表等级实践考试的申请人,必须在相应的直升机或者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接受授权教员提供的下列仪表飞行技能训练:
  (1)仅按仪表操纵直升机并准确完成各项机动飞行;
  (2)使用甚高频全向信标(VOR)和自动定向(ADF)系统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航行,包括遵守空中交通指令和程序;
  (3)使用甚高频全向信标(VOR)、自动定向仪(ADF)和仪表着陆系统(ILS)仪表进近至民航当局公布的最低标准;
  (4)在模拟的或者实际的仪表飞行规则(IFR)条件下,在中国民用航空航路或者空中交通管制(ATC)指定航线上转场飞行;
  (5)模拟的紧急情况,包括设备故障、失去进近条件后的复飞程序以及到非计划的备降机场备降。
  (e)仪表等级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飞行经历要求:
  (1)至少50小时担任机长的转场飞行,其中至少10小时是在所申请仪表等级的航空器上获得的;
  (2)40小时的实际或者模拟仪表时间,其中可以包括不超过20小时的在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上由授权教员提供仪表训练的时间。该时间包括:
  (ⅰ)在所申请仪表等级的航空器类别上,授权教员提供的至少15小时仪表飞行训练;
  (ⅱ)在实践考试日期之前60天内,授权教员提供的至少3小时准备考试的仪表飞行训练;
  (ⅲ)对于飞机仪表等级,在飞机上至少完成一次总距离不少于470千米的仪表转场飞行,在该次飞行的每个机场都必须进行仪表进近,至少完成甚高频全向信标(VOR)、自动定向仪(ADF)和仪表着陆系统(ILS)进近;
  (ⅳ)对于直升机仪表等级,在直升机上至少完成一次总距离不少于200千米的仪表转场飞行,在该次飞行的每个机场都必须进行仪表进近,至少完成甚高频全向信标(VOR)、自动定向仪(ADF)和仪表着陆系统(ILS)进近。
  第61.85条 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许可的条件
  (a)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许可的申请人必须持有:
  (1)带有仪表等级的私用、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者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2)所申请运行许可的航空器的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如适用)。
  (b)除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外,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许可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飞行经历要求:
  (1)担任机长夜间飞行的时间至少50小时;
  (2)实际或者模拟仪表飞行的时间至少75小时,其中在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上的模拟仪表飞行时间不超过25小时;
  (3)担任机长转场飞行的时间至少250小时。
  (c)实践考试要求
  (1)下列人员必须通过实践考试:
  (ⅰ)申请颁发或更新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许可的申请人;
  (ⅱ)申请对其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许可增加另一型别航空器的申请人。
  (2)参加本条规定的实践考试,申请人必须满足本条(a)和(b)要求。在该次实践考试前12个日历月内未曾通过包括Ⅱ类或者Ⅲ类运行的考试的,还必须符合下列近期经历要求:
  (ⅰ)本规则61.61(c)的要求;
  (ⅱ)在考试前6个日历月内至少完成包括人工操作3次在内的6次仪表着陆系统(ILS)进近,在实际或模拟仪表飞行条件下进近到仪表着陆系统(ILS)进近的决断高。但是,不要求进近到Ⅱ类或Ⅲ类运行批准的决断高。
  (3)本条(c)(2)(Ⅱ)中要求的各次进近,必须在与实践考试所用航空器同一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的航空器上,或者在满足下列条件的飞行模拟机上完成:
  (ⅰ)可代表与所申请许可的航空器是同一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的航空器;
  (ⅱ)局方批准的训练中心训练大纲中批准使用的;
  (ⅲ)可以进近至所申请的Ⅱ类或Ⅲ类运行许可的决断高或者警戒高。
  (d)实践考试由口试和飞行考试两部分组成。
  (1)口试包括下列知识的考核:
  (ⅰ)着陆所需距离的计算;
  (ⅱ)决断高的判别;
  (ⅲ)中断进近程序和使用姿态指引显示的技术;
  (ⅳ)跑道视程(RVR)及其使用和限制;
  (ⅴ)目视参照物的使用及其可用性或限制;
  (ⅵ)低跑道视程(RVR)情况下,最后进近阶段从仪表飞行转入目视飞行有关的程序和技术;
  (ⅶ)垂直和水平风切变的影响;
  (ⅷ)仪表着陆系统(ILS)和跑道灯光系统的特性和限制;
  (ⅸ)飞行指引系统、自动进近耦合器(包括轴分离型)、自动油门系统和其他必需Ⅱ类或
  Ⅲ类设备的特性和限制;
  (ⅹ)Ⅱ类或Ⅲ类进近期间副驾驶的职责;
  (ⅹⅰ)仪表和设备故障警告系统。
  (2)飞行考试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ⅰ)飞行考试必须在与所申请许可的航空器为同一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的航空器上完成,或者在可代表该型航空器并按经批准训练中心训练大纲使用的飞行模拟机上完成;
  (ⅱ)飞行考试包括至少两次仪表着陆系统(ILS)进近到离地高度30米,其中包括至少一次着陆和一次复飞;
  (ⅲ)所有进近必须使用经批准的飞行操纵引导系统。装有经批准的自动进近耦合器的,至少有一次进近必须为人工操纵;
  (ⅳ)在飞行考试中使用具有一台发动机停车后实施中断进近性能的多发航空器的,必须在到达中指点标或近台之前将一台最临界发动机置于慢车或零推力实施复飞;
  (ⅴ)在飞行考试中使用多发飞行模拟机或多发飞行训练器的,必须实施一台最临界发动机失效情况下的中断进近;
  (ⅵ)在飞行考试中使用要求型别等级的航空器的,飞行考试必须在该型别航空器上并在持有型别等级的副驾驶配合下完成;
  (ⅶ)口头提问可在实践考试期间的任何时候进行。
  (e)对于Ⅲ类仪表运行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增加下列口试内容:
  (1)警戒高或者决断高的确定和识别,包括使用无线电高度表;
  (2)在到达警戒高或者决断高之前和之后,重要故障的识别和反应;
  (3)中断进近程序和使用姿态指引显示的技术,以及在人工复飞或者自动复飞时的高度损失;
  (4)跑道视程的限制,包括主控跑道视程的确定和所需的跑道视程测量仪;
  (5)目视参照物的使用,它们的可用性或者限制,以及在跑道视程读数减小时通常可看清它们时的航空器所处高度,包括:
  (ⅰ)在进近、拉平和滑跑期间,条件意外恶化到低于最低跑道视程;
  (ⅱ)在最低天气条件下时,说明预期的目视参照物;
  (ⅲ)在能见度处于或者高于着陆最低标准时,在进近中目视参照物的预期出现顺序。
  (6)在进近、拉平和滑跑(如适用)中,允许的航空器位置极限和对飞行航径的跟踪;
  (7)对机载或地面系统故障或者异常的识别和反应,特别是在过了警戒高或者决断高之后(如适用)。
  (f)对于Ⅲ类仪表运行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增加下列实践考试内容:
  (1)考试由至少两次进近至距离地面30米高度的仪表着陆系统进近组成,包括至少一次着陆和一次从低高度开始的中断进近,该低高度是复飞期间可能会导致接地的高度;
  (2)进近必须使用经批准的自动着陆系统或者经批准的等效的着陆系统;
  (3)对于使用故障-性能下降滑跑操纵系统的Ⅲb类运行,考试必须包括用目视参照物或目视和仪表参照物结合进行的至少一次人工滑跑。上述要求的动作应当在故障-性能下降滑跑操纵系统在下列条件下断开时开始:
  (ⅰ)在主起落架接地后;
  (ⅱ)在前起落架接地前;
  (ⅲ)在允许在跑道上安全着陆的最不利的侧向偏移接地的典型条件下;
  (ⅳ)在Ⅲb类运行的气象条件下。
  第61.87条 牵引滑翔机的航空器机长经历和训练要求
  (a)在牵引滑翔机的航空器上担任机长,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至少持有带动力航空器类别等级的私用驾驶员执照;
  (2)已经在用于牵引滑翔机的航空器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上记录了至少100小时的机长时间;
  (3)授权教员在该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其已在滑翔机上接受了地面和飞行训练,熟悉安全牵引滑翔机所必需的知识,包括:
  (ⅰ)安全牵引滑翔机的基本技术和程序,包括空速限制;
  (ⅱ)应急程序;
  (ⅲ)使用的信号;
  (ⅳ)最大坡度。
  (4)在一名满足本条(b)要求的驾驶员陪同下,在牵引滑翔机的航空器上作为操纵装置的唯一操纵者完成至少3次牵引飞行,或模拟滑翔机牵引飞行程序,并获得陪同驾驶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的签字证明;
  (5)在前12个日历月内,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ⅰ)在符合本条(b)要求的驾驶员陪同下,完成至少3次实际或者模拟滑翔机牵引;
  (ⅱ)作为被航空器牵引的滑翔机机长,完成至少3次飞行。
  (b)本条(a)(4)要求的陪同驾驶员,在担任陪同驾驶员之前,必须已经满足本条(a)的要求,并记录了在牵引滑翔机的航空器上担任机长的至少10次飞行。但是对于仅持有私用驾驶员执照的驾驶员,还必须满足记录了至少100小时在有动力航空器上担任机长的时间,或者至少200小时在有动力和无动力航空器上担任机长的时间。
  第61.89条 按其他规章批准的训练大纲完成训练的人员
  (a)在经局方审定合格的飞行院校中按经批准的有关执照、等级训练大纲完成地面和飞行训练的人员,向局方出示其完成训练证明的,视为该申请人符合相应执照或者等级的飞行经历、航空知识和飞行技能的要求。但是,该执照、等级申请人必须通过本规则规定的理论考试并在训练结束后60天内通过实践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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