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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清算过程中终止清算、恢复经营问题答复的函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清算过程中终止清算、恢复经营问题答复的函
(商法函[2004]45号)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你局《关于广州安旺橡胶轮胎有限公司申请继续经营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外经贸资[2004]第28号)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提出提前终止合同章程并解散企业,获得审批机关批准后进入清算程序,在清算过程中又向审批机关提出终止清算、恢复经营的申请,审批机关应在不损害企业债权人、第三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背利用外资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允许清算过程中的企业终止清算、恢复经营。
  申请终止清算恢复经营的企业必须遵循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投资者一致同意终止清算、恢复经营;
  二、企业权力机构决议终止清算、恢复经营;
  三、清算委员会同意终止清算、恢复经营,并提交清算活动进展情况说明;
  四、企业尚未注销工商登记;
  五、企业经营期限尚未届满;
  六、符合法律法规对法人经营场所的要求;
  七、企业财产尚未分配,或者已获分配的股东已经或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返还企业财产;
  八、投资者和企业无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行为。
  鉴此,审批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下列文件:
  一、经全体投资者签字盖章的关于终止清算、恢复经营的申请函;
  二、企业权力机构关于终止清算、恢复经营的决议;
  三、清算委员会关于终止清算、恢复经营的同意函;
  四、清算委员会关于清算活动进展情况的说明;
  五、企业的章程、合同、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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