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耕地占用税、契税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5]44号)
天津、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财政厅(局),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为严格依法治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耕地占用税、契税(以下简称“两税”)的征收管理,充分发挥“两税”的调控作用,确保财政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联合财政部一同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两税”的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限和范围
检查时限是2003年至2004年两个年度,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追溯以前年度。
检查重点是土地市场。契税方面,重点检查关于计税价格规定的执行情况;耕地占用税方面,重点检查对大型工程建设占地耕地占用税的征缴情况。
二、检查内容
(一)政策落实情况
1、是否按照总局的要求将近两年来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的重要文件,及时向下级征收机关转发。重要文件主要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违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等。
2、是否按照总局的规定制定了两税减免的具体操作规程,是否按要求进行了公示,是否按要求进行了逐级备案。
3、是否按照总局文件的要求,对本地区内的违规政策进行了清理。
4、契税直接征收工作落实和进展情况。
(二)基础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