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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开展“国家转基因植物研究与产业化专项”课题验收工作的通知

  第十五条 课题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未通过验收。
  (一)未按合同要求达到所预订的主要技术或经济指标的;
  (二)所提供的验收资料文件不齐全或不真实的;
  (三)未经批准对合同有关内容和指标擅自进行调整的;
  (四)实施过程中曾出现重大问题尚未解决的,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五)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财务违纪问题的;
  (六)须复议课题未按期重新提出验收申请的,或在重新验收中仍存在较大争议的;
  (七)课题执行超过合同期,而又未获得延期验收批准的。
  第十六条 课题验收完成后,承担单位将全部验收材料装订成册,经主管部门连同验收工作总结报告在15日内报科技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备案。(一式四份,并附软盘一份)
  第十七条 对未通过验收或未按要求进行验收的课题主持人及单位,将取消其再次申请专项课题的资格。

第四章 验收义务和责任

  第十八条 课题承担单位、验收专家组以及验收中介机构等应对验收文件资料、报告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应积极参与,督促、检查课题承担单位做好验收工作;验收中介机构应积极协助组织验收部门做好验收的组织管理工作,并接受验收各方监督。
  第十九条 在课题验收中,对课题承担单位、验收专家组以及验收中介机构等出现的弄虚作假及渎职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中止或取消其继续承担专项课题和参与验收工作的资格;对已给国家、社会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将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参加验收工作的有关人员,未经合同双方的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验收课题技术的,合同双方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涉及泄露国家秘密技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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