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专项课题验收内容以课题合同为依据,主要从课题合同任务、目标的完成情况,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的先进性、创新性,知识产权情况,人才培养情况,成果管理与转化情况,组织管理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以及经济、社会效益,产业化前景等方面对课题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
第六条 课题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政策等因素影响,进行合理调整的,按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验收。
第三章 验收组织和程序
第七条 专项验收工作由科技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负责组织进行,验收方式原则上采取专家评审与现场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课题承担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基本完成合同指标和任务后,可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主管部门认真审核后,向科技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提交验收申请表(格式见附1),经批准后,验收方可进行。
第九条 参加课题验收的专家组必须由熟悉验收课题的科技、经济和管理领域专家组成,一般为5—11人。
第十条 课题申请验收需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课题验收申请表;
(二)课题合同书复印件;
(三)课题验收信息表(格式见附2);
(四)课题执行情况验收自评估报告(格式见附3);
(五)课题验收技术报告(格式见附4);
(六)课题经费决算表(格式见附5)。
第十一条 验收专家组根据课题合同书内容,在听取课题执行情况汇报,审查提交的技术文件资料,对现场或实物进行抽查核实后,独立提出验收意见。
第十二条 验收结果分为验收、需要复议和不通过验收三种。
第十三条 按照课题合同目标、任务约定,如期保质完成且经费使用合理的,视为通过验收。由专家组做出定性验收意见(格式见附6),并根据《国家转基因植物研究与产业化专项验收专家评分标准》(见附7)进行打分。
第十四条 由于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的,或目标、任务完成不足80%但原因难以确定等导致对验收结论争议较大的,验收专家组应提出评价意见,并向组织验收部门提出复议建议。课题承担单位须在组织验收部门发出复议通知3个月内重新提出验收申请,再次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