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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海学会关于申报2005年度“中国航海科技奖”的通知

  第三十八条 有异议的项目,学会办公室依据上报材料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理事长办公会审议、裁决,奖励项目方可获得批准、授奖或撤销;异议项目推荐单位逾期未按学会办公室要求提出调查、核实书面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者,将被视为放弃奖励,弃奖责任由推荐单位自负。
  异议处理应保护异议人的正当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下列异议不予受理:
  (一)超过30天异议期;
  (二)异议末按第三十四条办理;
  (三)异议者匿名;
  (四)对奖励等级的异议。
  第四十条 参加处理异议项目有关的人员,要以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严肃认真,秉公处理,实事求是地做出公正的结论,并注意保密。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四十一条 “中国航海科技奖”授奖等级主要根据对推荐项目的综合评定:(一)技术创新程度和先进程度;(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大小;(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
  分类评定标准:
  (一)技术开发类项目
  特等奖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经济效益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明显。
  一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或产品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
  二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
  三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市场有一定竞争力,成果转化有一定程度,创造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
  (二)社会公益类项目
  特等奖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社会效益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特别明显。
  一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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