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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海学会关于申报2005年度“中国航海科技奖”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中国航海科技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委员会委员为参评项目主要完成人之一时,在评审和表决该项目时,应回避参加(该委员不计入该项目投票委员名额)。
  第三十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项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特等奖及一等奖项目须经参加投票评委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二、三等奖项目须经参评委员二分之一(不含二分之一)多数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第三十一条 “中国航海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及专业评审组组员和有关工作人员有责任应对推荐项目的技术内容、评审情况和评审中的各种意见严格保守秘密。
  第三十二条 中国航海科技奖励实行评审信誉制度。学会办公室对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学者建立信誉记录,作为提出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专业评审组组员人选的重要依据。

七、项目异议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中国航海科技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评审委员会通过的获奖项目,经理事长办公会审定核准后,将结果刊登在《中国交通报》、《中国水运报》及“中国航海学会”网站向社会公告,并接受社会监督。获奖项目自公告之日起异议期为30天。有异议者,应在异议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学会办公室提出,如无异议,异议期满,当即生效。
  第三十四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必须写清单位、姓名、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如需保密应注明),如实地提出申诉理由,并写明自己的意见,并提供必要证明材料。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五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和非实质性。凡涉及对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方面,以及申报材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排序等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
  第三十六条 学会办公室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异议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所规定,应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 实质性异议由学会办公室组织处理。项目推荐单位应积极予以协助。推荐单位接到处理异议通知后,应当在15天内完成异议材料核实工作,并将调查、核实的书面材料及时报学会办公室。必要时,学会办公室可以组织部分评委及专家进行调查、审议,提出处理意见。非实质性异议由项目推荐单位负责协调处理,并在15天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学会办公室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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