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全国性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不再申报中国航海科技奖。
第十七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推荐参加中国航海科技奖评审。有隐瞒者,作撤销奖励处理。
第十八条 已获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后又改型的新产品,必须在结构性能、原材料、工艺方法等方面比原产品在科技创新方面有明显改进和实质性突破的,方可再行推荐、参加评奖。
四、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九条 奖励对象主要是在科技成果项目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或组织。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确曾参加了某项课题的研究,并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主要完成人条件,亦可作为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之一参加申报奖励。但在推荐书内应附详细书面材料,如实说明其所做的技术贡献,并由申报单位(第一个主要完成单位)出具证明,本人签字,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重要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项目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二十一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并在该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的过程中提供技术、人员和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配合作用。主要完成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中国航海科技奖”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二条 各等级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完成单位的名额限制:
主要完成人 特等奖不限 一等奖15名;二等奖10名;三等奖5名
主要完成单位 特等奖不限 一等奖10个;二等奖7个;三等奖5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