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中国航海科技奖”每年评定一次,申报奖励上报日期一般为每年2月初开始至4月底截止。具体安排以每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获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现象,可向项目推荐单位提出,由其负责调查核实。若证据确凿,送学会办公室复查并审核,报评审委员会、理事长办公会审查、批准后,予以撤销其奖励,追回奖状和证书等。
第二章 实施细则
一、奖励目的
第十二条 为充分调动航海领域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在航海领域岗位上为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科学决策提供重要依据和参考,作出突出成绩的个人或组织。
二、奖励范围
第十三条 奖励范围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一)航海领域“技术开发类项目”
主要指新产品、新技术(包括:技术发明)、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新系统装置等开发、研究成果及推广应用;
(二)航海领域“社会公益类项目”
主要指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环境保护、运输安全、资源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和防治等基础性、公益性科技成果及推广应用;
(三)航海领域“重大工程类项目”
主要指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重大综合性建设工程、交通运输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和国防非保密工程等;
(四)航海领域“软科学研究类项目”
主要指为航海领域决策和管理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与方法,并被主管领导部门采纳或被实践证明是可行的研究成果。
三、推荐条件
第十四条 凡具备第十三条规定之一的,均可推荐中国航海科技奖。
第十五条 推荐奖励的项目须具备有关权威部门审批认可的鉴定单位组织鉴定(评审),并出具鉴定(评审)证书、验收报告、权威部门的检测证明及国家对相关行业有审批要求的批准文件等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