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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肺结核病报病奖和督导管理费补助办法》的通知

  (2)按每例复治涂阳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安排督导管理费补助120元,原则上,村级督导医生补助80元,乡级督导医生补助20元,县级督导管理工作补助20元;
  (3)按每例初治涂阴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安排督导管理费补助60元,原则上,村级督导医生补助40元,乡级督导医生补助10元,县级督导管理工作补助10元。
  三、2004年中央财政资金补助范围
  (一)报病奖。
  中西部地区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少数民族自治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补助经费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经费);辽宁省的少数民族自治县。
  (二)督导管理费。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补助经费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经费)。
  四、经费管理
  (一)要严格按照《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2004〕24号)的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二)省级卫生、财政部门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和发放办法。
  (三)各级卫生部门负责资金的管理,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发放要与完成工作任务和质量挂钩。
  (四)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具体的发放工作,工作任务量和质量及发放补助要有详细记录,便于监督检查;负责具体发放工作的结核病防治机构由省级卫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1、报病奖:结核病防治机构根据报病情况,按照补助标准,将经费拨付至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指定专人负责发放工作,并做好发放记录(见附表1)。
  2、督导管理费:结核病防治机构根据病人治疗管理情况,按照疾病类别对应的补助标准进行发放,并做好发放记录(见附表2,3和4)。
  (五)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补助费用发放和管理工作的督导,定期检查经费的落实及使用情况。
  五、各地根据本办法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肺结核病报病奖和督导管理费具体实施办法,报我部疾病控制司备案。
  附1:报病奖发放表
  附2:村级督导管理费发放表
  附3:乡级督导管理费发放表
  附4:县级督导管理费发放表

  附1:

____年____乡肺结核病报病奖发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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