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
专项资金项目中农村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2004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方案》(以下简称《管理方案》,卫规财发[2004]448号),认真实施“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能力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能力”项目,现就做好项目中的有关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乡镇卫生院传染病主检医师培训、乡镇卫生院院长培训、村卫生机构人员传染病基本知识培训(以下统称为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和合作医疗管理人员培训,是提高农村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加快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各地应按照《管理方案》提出的各项要求,充分认识做好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要具体抓,农村卫生主管处(室)要牵头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将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培训取得实效。
二、合理规划,精心准备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管理方案》要求,制定本省(区、市)农村卫生人员培训的实施计划。合作医疗管理人员培训应同时结合另行下发的全国培训总体方案和培训大纲制定实施计划。2005年3月底前将农村卫生人员和合作医疗管理人员培训的实施计划报我部备案。实施计划主要包括项目目标、培训内容、师资培训、实施方式、时间和资金安排、管理监督与考核评估等内容。
各地在启动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前,应做好有关师资培训、培训机构和受训人员的选择等各项准备工作。其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乡镇卫生院传染病主检医师培训有关师资的前期培训工作,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乡镇卫生院院长培训和村卫生机构人员传染病基本知识培训有关师资的前期培训工作。卫生部将举办专题培训班,就农村卫生有关政策对合作医疗管理人员和乡镇卫生院院长培训的有关师资进行重点培训。
为指导地方做好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大纲的编制工作,我部将另行发文,对编制培训大纲提出指导性意见和要求,并制定合作医疗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和总体方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研究确定本省(区、市)的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
三、加强督导,确保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