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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法人治理指引(试行)》和《保险中介机构内部控制指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法人
治理指引(试行)》和《保险中介机构内部控制指引(试行)》的通知
(保监发[2005]21号)


各保险中介机构:
  为促进保险中介机构加强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建设,防范经营风险,提高专业化运作水平,中国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中介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了《保险中介机构法人治理指引(试行)》、《保险中介机构内部控制指引(试行)》,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中国保监会。

                         二00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保险中介机构法人治理指引(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三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四章 经理层
  第五章 监事和监事会
  第六章 激励约束机制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保险中介机构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保险中介机构规范经营和持续健康发展,保护被保险人、保险中介机构、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法人治理是指保险中介机构建立的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内设机构为主体的责任明确、相互制衡的组织架构,以及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三条 保险中介机构法人治理的基本要求是:
  (一)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
  (二)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的权利、义务;
  (三)建立面向全体股东的完善的财务信息公开制度;
  (四)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强化激励约束机制。
  第四条 各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自身特点,完善法人治理。
  保险中介机构在构建法人治理时,应当与自身的经营规模和实力相适应,量力而行,有步骤、有重点地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的相关职能机构,短期内不能建立健全相关职能机构的,应当设置专人履行相应的职能。
  第五条 保险中介机构的章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险中介机构的章程对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六条 保险中介机构的股东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向保险中介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七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平地对待所有股东。
  股东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侵害方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第八条 保险中介机构原则上不得向股东出借资金。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出借资金的,股东应向董事会说明借款用途和还款期限,并应经过董事会半数以上通过才能进行。股东在借款时,双方应约定当保险中介机构的资金出现流动性困难时,股东应当立即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应提前归还。
  第九条 保险中介机构不应为股东及其关联单位提供融资性担保,但股东提供反担保的除外。保险中介机构在股东提供反担保的前提下,为股东及其关联单位提供担保的,事前应得到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同意方可进行,事后应及时将担保的详细情况报告董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应书面通知全体股东并要求签名为证。
  第十条 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保险中介机构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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