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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是一项长期任务,不仅要制定明确的目标和原则,还要有措施、有步骤地推进。为此,肖副部长在明确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目标和原则的前提下,结合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下一阶段的工作任务,重点是要做好六个方面工作:一要加快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建设,使政府采购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是最基础的一项工作;二是要继续扩大政府采购范围,确保政府采购规模持续增长,这是采购制度成效的主要体现所在;三是要做好管理和操作机构分离和职能定位工作,形成相互制衡的工作机制;四是要继续抓好集中采购工作,推进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化管理;五是要积极研究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注重发挥政府采购制度的政策功能;六是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大家在讨论中指出,工作重点的确立,避免了我们工作上的盲目性,有助于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加快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进程。
  (三)交流了经验,开阔了视野
  近两年来,各地在政府采购法的贯彻实施中,摸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措施,国库司根据各地区的经验和做法,印发了各地区的经验交流材料,同时,还将世界上主要国家的政府采购制度管理情况整理成资料作为会议学习材料,供大家学习和参考,大家普遍反映比较好。通过学习和相互交流,发现了差距,学到了经验,了解了国外管理做法,对今后改进工作方法,推进当地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很有启发和借鉴价值。
  二、贯彻落实肖副部长讲话精神的意见
  本次工作会议是在我国政府采购工作上台阶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会议对近两年来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进行了总结,同时,对今后工作的目标、原则和任务进行部署。希望大家回去以后,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会议的情况,在认真领会肖副部长讲话精神的基础上,提出本地区下一步政府采购工作的任务和要求,取得领导的支持,更好地开展好本地区的政府采购工作。
  (一)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工作职能,改进工作方法
  要实现肖副部长讲话中提出的关于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五个目标、四项原则和六大任务,财政部门的责任很重,必须要进一步强化工作职能,改进工作方法。
  1、要认真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要从原来统管管理和操作的工作方式转为现在只管监督管理的工作方式。要主动推进“管采分离”工作,在分清职责上率先到位,将原来承担的操作职能全部移交给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从繁琐的操作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抓监督管理。监督管理不只是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而是对整个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因此,财政部门要把眼界放宽,从整体上全面履行好监管和指导政府采购工作的职责。
  2、要管理、监督两手抓。政府采购法赋予财政部门全方位的监管职责,既包括财政管理(预算和支付)、政府采购信息管理、采购方式管理、采购合同管理等,还包括对采购执行过程,评审专家的监督。在实施这些监管职责的工作中,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按照肖副部长所讲,就是既不能失职不作为,又不能越权乱作为。目前,有些地区的财政部门既存在着缺位问题又存在越位问题,该做的事情没有做或者做得很不到位,例如制定制度办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却花费大量精力搞审批,招标文件要批,招标公告要批,中标结果要批,采购计划要批,合同备案时也要批。必须改变这种管理方式和方法,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管理职责。在加强管理的同时,要从根本上改变监督弱化的局面。既然法律赋予了我们监督的职责,我们就要认真地履行,把我们应该做的工作做好。所以,政府采购法的贯彻实施,不能局限于定制度、听汇报、批项目这些日常管理,还要加强监督检查,通过专项检查、定期检查等多种形式,了解实际执行情况,及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对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通过监督检查,促进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自觉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
  3、要切实做好服务工作。肖副部长讲了,从某种意义上讲,管理就是服务。所以,财政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能时一定要树立服务意识。要通过宣传和协调工作,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单位的支持,减少工作阻力,为改革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要通过制定制度和政策,指导改革实践活动,切实解决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要建立和完善集中采购工作机制,为集中采购工作提供保障。总之,要通过我们的管理和服务,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从事采购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促进政府采购工作更好地发展。
  (二)集中采购机构要合理定位,努力提高采购工作质量
  1、要合理定位。集中采购机构要按照法律规定和肖副部长讲话精神进行合理定位。一方面,对于财政部门而言,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操作机构,应该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都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对于采购人而言,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采购项目,采购人都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另一方面,集中采购机构是采购人的代理机构,按照委托代理协议规定的权利,代采购人承办采购事务,既不能推卸责任,也不能超越权限。当然,集中采购机构在工作中也要坚持原则,对采购人的合理要求,即符合法律和制度规定的要求,要尽可能予以满足,对超出法规制度规定的不合理要求,要坚决予以抵制,不能迁就,这也是与社会其他代理机构的区别。
  2、要树立正确的发展观。集中采购机构从建立到成熟要有一个发展完善过程,采购范围也要与机构的业务能力相适应,并按照“先易后难、先大后小、先本地后系统”的原则逐步扩大。所谓“先易后难”,就是先把一些容易操作实施的采购项目做起来,以快速扩大采购面,而一些采购项目复杂,实施难度大的项目,可以先行试点,逐步实施;“先大后小”,就是先把大的项目做起来,以扩大影响,取得实效,一些小的项目待腾出手来,再一步步去做;“先本地后系统”,就是中央级、省级部门有下属单位并且分布在外地的,先把主管部门所在地的采购项目管起来,在此基础上,研究分散在外地的所属单位如何开展政府采购工作。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范围要与机构的业务能力相适应。一般新机构在起步时容易陷入一个认识上的误区,认为只有开始的时候就把自己的工作范围搞得很大,才能确保以后的工作空间和地位,集中采购机构可能也面临着这个问题。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依法设立的,基本都是一个地方只有一个,而且法律又规定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的项目都要由集中采购机构来做,在一定意义上具有“垄断”地位,没有人抢你的“生意”。如果一开始不顾现实条件和操作能力,就把集中采购项目范围搞得很大,容易出现集中采购项目范围与实际操作能力脱节,造成采购项目积压,效率降低,质量不高,单位有意见,最终影响集中采购机构的声誉乃至整个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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