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
做好2005年度免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质检监函[2005]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
关于开展2005年度免检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2005]81号)精神,2005年度免检工作于3月11日开始实施。为做好今年的免检工作,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30类产品种类及申请条件
2005年度实施免检的产品类别已经公布,每类产品的具体品种详见附表。申报免检的30类产品及生产企业必须符合《
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号)的要求,并达到规定的产量、产值、工艺及申请品种等条件(见附表1)。各省局要严格把关,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准上报总局。
二、关于宣传和培训
(一)总局已将《
关于开展2005年度免检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2005]81号)抄送至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各省局也应及时将此文转发至各市(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抄送市(地)人民政府;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积极组织对申请免检企业的培训,宣传国家免检申请程序、申请时间、申请条件以及应该提供的书面材料;宣传免检工作遵循的科学、公正、公开、企业自愿申请、不向企业收费等原则。
三、关于审查
各省局要按照《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号)第八条以及本文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坚持宁缺毋滥、保持权威性的原则,严格审查,确保企业申报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完整。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产品和企业,一律不准上报总局。对于食品和安全类产品生产企业,省局要组成考核组,到企业现场考核,对其工艺、设备、原材料、检验能力提出审核意见,并由考核组负责人及企业责任人在审核意见上签字。对申请其它类产品的申请企业,必要时也可以组织现场考核。对于跨地区生产的产品(生产地点位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省份)申报免检,受理申请的省局要主动与相关省局协调,联合对申请企业及产品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省局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企业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企业的成立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申请免检产品的品牌在有关部门得到有效注册。
企业须提供的书面材料:法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明。
(二)产品质量长期稳定
申请免检的产品必须连续稳定生产2年以上,出厂的产品未出现批次质量不合格;在3年内未出现造成较大影响的质量事故;产品在出口过程中未出现检验不合格;未出现不依法履行“三包”规定等售后服务问题。
企业应该提供的书面材料:投产时的产品定型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或质量检验报告;近年来产品生产基本情况;产品近2年内出口检验情况。
省局要调查、了解申请免检产品近3年内质量监督检查情况、消费者质量投诉情况以及企业对投诉的处理情况,向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了解产品出口检验情况。在上报企业申请材料时一并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