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为确保有效实施事先无通知的赛外兴奋剂检查,各单位应按附件2的规定指定专人负责报告运动员行踪信息。
须按规定报告行踪信息的运动员包括田径、游泳、举重、柔道、摔跤、赛艇、皮划艇、自行车、跆拳道、拳击、短道速度滑冰和速度滑冰2004年度优秀运动员(以排名或积分等方式确定的前16名或部分项目前8名的运动员);因违反反兴奋剂规则而处于禁赛期,准备禁赛期满后恢复参赛的运动员;有关单项协会规定的其他运动员。
六、严格执行赛外兴奋剂检查的有关规定:
(一)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有权进入运动员驻地和训练、竞赛场所,各单位应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拒绝、阻挠或借故推延。
(二)检查人员应在规定日期、在事先无通知的情况下到达运动员行踪信息报告表上填报的地点。如运动员不在,检查人员应通过适当方式,在不会警示运动员的情况下尽量寻找。
检查人员应在运动员行踪信息报告表中所列每个地点停留不少于1小时。
(三)运动员在接受兴奋剂检查时应同时出示运动员注册证和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运动员出示注册证)。必要时检查人员可以现场拍摄运动员相片。
(四)对禁赛和退役运动员的规定:
1、如禁赛运动员准备在禁赛期满后恢复参赛资格,应在十运会开幕前六个月通知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以下简称反兴奋剂委员会)和有关单项协会。禁赛期不足1年的运动员应至少接受1次赛外检查;禁赛期1年的运动员应至少接受2次赛外检查;禁赛期为2年的运动员应至少接受4次赛外检查,否则不得恢复参赛资格。
2、已经退役、要求复出参加十运会的运动员,应在十运会开幕前六个月按有关要求向反兴奋剂委员会和有关单项协会报告,并按照本通知相关要求提供行踪信息。在十运会比赛前接受至少2次赛外检查。
3、上述运动员所涉及兴奋剂检查费用由其代表单位承担。
七、加强对兴奋剂检查、检测工作的质量管理和监督:
(一)检查人员应按照国际兴奋剂检查标准实施兴奋剂检查。
(二)实施兴奋剂检查,应有2名以上检查人员参加,出示兴奋剂检查证件和一次性兴奋剂检查授权书。
(三)实验室检测工作应严格执行有关国际标准。反兴奋剂委员会将通过放置控制样品等方式对检测质量进行监督。
(四)成立由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职能部门、部分省、区、市体育局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监督组,对十运会兴奋剂检查和检测工作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