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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加强第十届全国运动会反兴奋剂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加强第十届全国运动会反兴奋剂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有关行业体协,国家体育总局有关司、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保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维护公平竞争的体育道德,加大对体育行业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的惩治力度,确保第十届全国运动会(以下简称十运会)圆满成功,维护国家形象,现就加强十运会反兴奋剂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加强对反兴奋剂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业务主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作用,建立健全责任制度,有针对性地制定、完善管理措施并认真落实。
  对顶风作案或因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为本”。各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特别是教练员和运动员认真学习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广大运动员自觉抵制兴奋剂的意识和能力。
  国家体育总局将针对十运会组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各单位应积极配合。
  三、进一步加大全年赛外兴奋剂检查工作的力度,十运会决赛阶段的兴奋剂检查数量将比九运会增加20%以上。
  (一)赛内兴奋剂检查原则上在比赛后立即进行。十运会预赛、决赛阶段(自各项目规定报到之日起至比赛结束,不论运动员是否已到达指定住宿地点)进行的其他赛前或赛中兴奋剂检查均视为赛内检查。
  (二)十运会预赛、决赛阶段继续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和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有关技术标准开展血检工作。
  (三)开展针对使用生长激素的血检。检测方法及阳性判定标准按照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四)鼓励各单位开展兴奋剂自查工作,有关规定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兴奋剂自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体科字[1998]096号文)执行。
  四、各单位要加强对运动员医疗用药及营养补充品的管理。运动员确因治疗伤病原因必须使用含有禁用物质的药物或治疗方法时,应按附件1的规定申请治疗用药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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