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研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通知
(安监管司办字[2005]20号)
根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的要求,国家将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制度。为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指标的研究、确定工作,经研究,定于2005年4月至5月,对全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调研。现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调查研究提纲》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查的信息、数据仅作为研究、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指标的依据,不作为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依据。
二、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单位)认真按照要求,如实填写本企业(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于5月31日前邮寄或者送达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通讯地址: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号,邮政编码:100713)。同时,请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单位)将本企业(单位)的《调查表》,分别抄送所属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管局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三、为便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单位)填报《调查表》,4月30日前将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府网站(网址:www.chinasafety.gov.cn)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栏目中免费提供填报、打印系统。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单位)按照要求,在网上认真填报本企业(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同时可在网上打印《调查表》。
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管局和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将本通知分别转发到辖区内或所属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单位),并督促其认真、如实填报《调查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联系人:程云书、刘伟
联系电话:010-64463239、64464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