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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代理(经纪)机构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保险中介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7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7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代理(经纪)机构
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
(保监发[2005]27号)


各保险代理公司,各保险经纪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保险法》和《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现就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险代理(经纪)机构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免交保证金。
  1、职业责任保险条款应具备防范化解保险中介机构员工(包括任何形式受聘为其工作的人)在经营活动中因故意、过失或疏忽导致保险代理(经纪)机构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功能。
  2、保单对保险代理机构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一年期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同时不得低于保险代理机构上年营业收入的两倍。
  保单对保险经纪机构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一年期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同时不得低于保险经纪机构上年营业收入的两倍。
  二、在保险代理(经纪)机构经营期间,应保持该项保险的有效性和连续性,不论任何原因终止或者中断职业责任保险的,应立即报告保监会,并于终止或中断之日起5日内按有关规定缴纳保证金,同时将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报中国保监会。
  三、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代理(经纪)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有关上年度本机构职业责任保险投保、变更和赔付情况的专项报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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