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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五、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货物运输发票,经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退还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比对不符的,不得予以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比对不符的抵扣凭证逐票进行认真查实,凡属偷逃税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采取退税方式,应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与非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一并抵扣。
  七、纳税人可放弃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权,选择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权放弃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声明,并自提出声明的所属月份起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不得再计入进项税额抵扣。
  对纳税人已放弃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权又改变放弃做法,提出享受抵扣权请求的,须自放弃抵扣权执行月份起满12个月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方可恢复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权。
  八、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2004]156号)第七条规定“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折旧办法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九、其他有关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政策规定及征管办法,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6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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