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制订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因地制宜组织实施;以农村城镇化进程较快的地区为重点,稳步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一步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职能和机构,稳定工作队伍,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机制和监管体系,防范基金风险;研究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突出问题,组织小城镇农转非人员和农村计划生育对象养老保险试点。
(十七)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继续推动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建设,建立劳动保障部门为主层的协同监管体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信息系统;搞好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加强基金征收、管理、支付环节的监督,加大挤占挪用基金和违规投资问题的查处力度;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提高监管水平;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全国社保基金监管工作。
(十八)指导吉林、黑龙江两省继续做好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坚持试点工作指导思想,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基本完成试点任务;积极稳妥地推进并轨工作和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工作,积极探索建立就业和社会保障的长效机制,为全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积累经验。
三、进一步加强劳动关系调整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九)继续做好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和主辅分离中的劳动关系处理工作。完善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中的劳动关系处理政策,加强对企业改革方案的审核,切实落实分类处理劳动关系的政策;妥善处理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劳动关系遗留问题;继续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中的劳动关系处理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二十)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重点督促非公有制企业、国有改制重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抓好农民工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其中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基本签订劳动合同;继续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规范集体协商机制,推进企业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二十一)完善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体系。继续推进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三项制度建设;以建设领域为重点,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逐步建立预防和解决欠薪问题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