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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有关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有关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有关并轨工作的要求,2005年底要基本实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以下简称“并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并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2005年底基本实现并轨是中央总结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实践,总揽全局,审时度势做出的重大决策,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1998年以来实行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对于推动国有企业改革脱困,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大都协议期已满,应按规定实现由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的并轨,并妥善解决好并轨人员的再就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和生活保障等问题。这对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市场导向就业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上来,努力克服困难,确保并轨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社会稳定。尚未完成并轨工作的地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对这项工作的重视和支持,牵头成立由各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的并轨工作小组,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程序,积极稳妥地推进并轨工作。要加强政策宣传,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指导和帮助企业深入细致地做好并轨人员的思想工作。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预先研究制定周密的应对预案和具体措施,确保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三、明确工作目标,实行分类指导。2005年底,原则上停止执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企业按规定关闭再就业服务中心。并轨人员和企业新裁减人员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尚未完成并轨工作的地区,要以目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为重点,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2005年底基本完成并轨工作。并轨人员的具体范围和政策措施,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在推进并轨工作中,要紧密结合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等项工作,注意政策衔接配套,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企业和不同群体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分类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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