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对外经济合作企业
《经营资格证书》年审工作的通知
(商合字[2005]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对外经济合作发展和管理的需要,商务部自2004年8月26日起,对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实行分别管理。目前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持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有的持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有的仍持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为做好2005年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经营资格证书》年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审时间:2005年7月1日至8月25日。
二、年审要求:
(一)为保证年审工作的顺利实施,凡持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须在2005年8月25日前按《
商务部关于执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合发[2004]473号)的规定换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持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须在2005年7月1日至8月25日期间内按规定换领《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分别申请换领上述两证。原《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自2005年8月26日废止。
(二)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符合《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2004年第3号令)第
五条第(一)至(七)项、《商务部关于印发〈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商合发[2004]474号)第
二十一条第(二)项以及《
商务部关于执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合发[2004]473号)第
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否则不予通过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