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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
(第5号)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已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主席 柴松岳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黑客及恶意代码等对电力二次系统的攻击侵害及由此引发电力系统事故,建立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体系,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应当坚持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原则,保障电力监控系统和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安全。
  第三条 电力二次系统的规划设计、项目审查、工程实施、系统改造、运行管理等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 技术措施

  第四条 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供电企业内部基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业务系统,原则上划分为生产控制大区和管理信息大区。
  生产控制大区可以分为控制区(安全区Ⅰ)和非控制区(安全区Ⅱ);管理信息大区内部在不影响生产控制大区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各企业不同安全要求划分安全区。
  根据应用系统实际情况,在满足总体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简化安全区的设置,但是应当避免通过广域网形成不同安全区的纵向交叉连接。
  第五条 电力调度数据网应当在专用通道上使用独立的网络设备组网,在物理层面上实现与电力企业其它数据网及外部公共信息网的安全隔离。
  电力调度数据网划分为逻辑隔离的实时子网和非实时子网,分别连接控制区和非控制区。
  第六条 在生产控制大区与管理信息大区之间必须设置经国家指定部门检测认证的电力专用横向单向安全隔离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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