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须在机构、资金、人员、管理和技术等方面具备相应能力,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五章 项目申请和筛选程序
第十六条 项目申请须由受援工作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
第十七条 商务部在收到项目申请(含项目建议书)后,其项目审核委员会将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将项目分为“拟提项目”、“备选项目”和“落选项目”三类,并通常在收到项目申请后三个月内将审核结果书面答复受援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依照对外工作程序,将向援助方提交的项目,应被列为“拟提项目”;因援助资金有限或其他技术原因,一时难以安排的项目,应被列为“备选项目”;因不符合立项标准,不予考虑的项目,应被列为“落选项目”。
第十九条 援助方将对我方递交的项目建议书进行研究、审核。获得最终批准的项目,由商务部与援助方签署项目协议后,项目正式启动。
第六章 项目执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中方受援单位成立项目执行机构与援助方项目执行机构合作,根据双方达成的项目协议共同实施项目。
第二十一条 中方项目执行机构除了履行项目协议中规定的报告义务外,必须向其受援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受援工作主管部门应每半年向商务部(国际经贸关系司)报告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
第二十二条 商务部负责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检查和监督,同时,对项目采购的物资和设备进行审核,并出具无偿赠送进口物资证明或国内物资采购增值税免税证明。
第二十三条 无偿援助项下的设备和物资,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协议的规定范围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执行中,任何涉及更改项目协议条款、内容,调整项目目标和执行期限等重要事宜,都必须事先报商务部审核,并商请援助方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