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指导原则
第四条 接受无偿援助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必须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准则,以国家的外交政策和对外关系总方针为指导思想。
第五条 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结合援助方对华援助政策和优先领域,制订接受援助的方案和规划,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六条 我国政府与援助方签订的发展合作总协定(包括基本框架协议、协定、议定书,下同)为指导双方进行合作的原则性文件;双方签订的项目协议(包括项目谅解备忘录、换文、意向书等,下同)是实施项目的依据。总协定和项目协议均为指导项目实施的法律性文件。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商务部代表中国政府与援助方签署总协定和项目协议,对外协调与援助方的关系,处理相关事务。双方可根据需要,委托或授权驻对方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第八条 商务部和援助方定期举行混合委员会或年度会议,或派代表会晤,进行政策对话,并对援助计划、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和协商。上述会议形成的文件对开展项目活动具有约束和指导作用。
第九条 商务部协调国务院各部门、全国性社会团体外事归口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下称受援工作主管部门)对外开展合作。
第十条 受援工作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协议规定的职责负责项目的监督、管理事宜。
第十一条 中方项目实施单位(下称项目单位),严格按照项目协议的规定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
第四章 立项标准
第十二条 无偿援助项目(下称项目)应符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十三条 项目须符合援助方对华援助政策、优先领域和技术专长,以及双方商定的合作条件。
第十四条 项目须经项目单位进行初步的可行性论证,有明确的项目目标和效益,具有示范和推广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