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
(2005年第10号)
2004年4月22日,商务部应申请人江苏省紫菜协会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以下简称“
《暂行规则》”),决定对日本关于紫菜进口的管理措施(以下简称“被调查措施”)进行贸易壁垒调查。
调查期间,商务部对被调查措施进行了调查,并与日本政府有关部门举行了磋商。根据调查和磋商结果及日本对被调查措施的调整,依据
《暂行规则》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终止本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人
2004年2月25日,申请人江苏省紫菜协会(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商务部提交了贸易壁垒调查申请,请求对日本关于紫菜进口实施的限制措施进行贸易壁垒调查。
经审查,江苏省是被调查措施所涉及产品在中国的主产区,其产量占全国该产品总产量的95%。申请人有会员107个,占江苏省紫菜养殖、加工生产企业总数的63%;申请人所代表的紫菜养殖面积为8.5万亩,占江苏省紫菜养殖总面积的51%。
二、申请人的请求
申请人认为,日本政府对原产于中国的干紫菜和调味紫菜的进口采取并维持了违反WTO相关协定的措施,对于中国干紫菜和调味紫菜进入日本市场造成了不合理的阻碍与限制,并对中国相关产业造成了损害。
申请人请求调查机关依据
《暂行规则》调查并认定日本政府有关紫菜进口原产地的限制措施违反WTO相关协定的规定,构成对中国产干紫菜和调味紫菜出口日本的贸易壁垒。申请人还请求调查机关依据调查结果,与日本政府进行磋商,要求其取消对干紫菜和调味紫菜所采取的进口原产地限制措施。
三、调查程序
(一)立案公告
商务部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符合
《暂行规则》第
五条关于申请人资格的规定,且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符合
《暂行规则》第
六条、第
七条关于启动贸易壁垒调查所要求的申请书内容及有关证据的规定。根据审查结果,商务部于2004年4月22日发布第16号公告,决定对日本关于紫菜进口的管理措施进行贸易壁垒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