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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在部分省(市)开展电磁环境污染源申报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在部分省(市)
开展电磁环境污染源申报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
(环办函[2005]130号)


上海市、湖北省、山东省、吉林省环境保护局,包头市环境保护局: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各种利用电磁能和产生电磁场的设备、设施日益增多,由此造成的电磁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社会各界和公众对此反映强烈。为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摸清全国电磁环境污染源情况,建立一套完善的全国电磁环境污染源数据库,强化监管,我局将组织开展电磁环境污染源申报登记工作。
  由于电磁环境污染源申报登记在国内尚属首次,缺乏实践经验,我局于2003年印发《关于开展电磁辐射污染源申报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03〕562号)。经对《电磁环境污染源申报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商有关单位同意,现拟在湖北、山东、吉林三省和上海市、包头市进行电磁环境污染源申报登记试点工作。请你局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申报登记工作,于2005年10月底前,将申报登记汇总材料报送国家环保总局核安全司。
  联系电话:(010)66556370,66556369
  联系人:张志刚 张家利
  附件:1.电磁环境污染源申报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电磁环境污染源申报登记表
     3.电磁环境污染源申报登记表填报技术规定

                           二00五年三月七日

  附件1:

电磁环境污染源申报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为使试点工作统一协调,有计划地进行,编制了本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电磁环境污染源申报登记试点工作的原则
  (一)兼顾各种类型,以点带面
  产生电磁场的设备技术性强、种类多、涉及面广,通过试点工作的开展,制定出一套完整的电磁环境污染源申报登记管理办法,包括:管理制度,质量保证,人员培训,验收标准,文件图表,计算机动态管理系统的指标和功能。
  (二)为管理服务的原则
  电磁环境污染源申报登记试点工作的主要目的:
  1.强化电磁环境监督管理,将电磁环境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化,明确管理重点。
  2.为开展电磁环境科学研究和确定方针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分析产生电磁场的各类设备的发展规律。
  3.督促企业提高环保意识,重视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二、申报单位的范围
  凡列入《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8号)“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中的产生电磁场的设施,均纳入环境保护申报登记范围。
  三、试点地区的筛选
  我国各地区的电磁环境污染源类型不同,分布不同,规模不同,为使试点工作具有典型意义,按以下不同情况综合考虑试点地区。
  (一)试点地区类型的确定
  试点地区可以是省、市、区。
  1.以产生电磁场项目的类型和规模为依据。
  2.以试点地区的代表性和规模为依据。
  (二)试点地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领导重视,辐射环境管理具有一定基础。
  2.地区的类型和地理位置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
  3.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技术支持力量。
  四、试点工作时间进度安排
  为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的成果与经验,指导全国推行电磁环境污染源申报登记制度的实施,试点工作时间进度安排如下:
  2005年2月至3月底:准备、宣传、培训阶段。
  2005年4月1日至8月底:申报登记阶段。
  2005年9月1日至9月底:汇总、总结阶段。
  2005年10月底:完成统计工作。
  五、试点工作步骤
  (一)工作准备阶段(2005年2月至3月底)
  1.根据工作需要,成立领导小组、专家技术组和办公室,使申报登记工作有可靠的组织保证。
  2.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法规宣传贯彻和技术培训,使申报单位明确其法律责任、具体申报内容及技术要求。
  3.申报单位在申报前进行计量和统计,保证申报内容真实可靠。
  (二)申报登记阶段(2005年4月1日至8月底)
  1.申报单位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具体要求,如实填报国家环保总局统一制定的《电磁环境污染源申报登记表》,并提交有关资料。
  试点地区可根据当地情况修订申报登记表并提出具体规定,但首次登记原则上以国家环保总局印发的表格为准。
  2.审查、抽查、核实。申报登记数据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整个申报登记工作的质量,因此,应从申报的手续是否完备、数据是否齐全及逻辑合理性等方面审查申报登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必要时对重点污染源单位的申报资料和实地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3.汇总、建档。对申报内容和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建立申报登记档案和数据库,确定本地区重点污染源和监控目标,建立动态电磁环境污染源管理系统。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5年9月1日至10月底)
  总结申报登记工作所取得的环境、社会效益及经验教训,统计数据,提交工作总结报告。
  国家环保总局核安全司组织对各试点地区申报登记工作进行验收。

  附件2:

  申报登记代码: □□□□□□

电磁环境污染源申报登记表



  申报或变更年度: □□□□
  申报单位详细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申报单位法人代码: □□□□□□□□-□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 开业年份(C8):________年
  申报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 传真号码: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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