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下达2005年度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的通知
(商贸函[2004]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中国丝绸工业总公司,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根据2005年度出口配额总量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管理企业提出的申请,现下达2005年度部分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将取消坯绸和部分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此次下达配额量仅用于2005年1月1日后继续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蚕丝商品(含厂丝和其他丝),即海关编码前四位为5001—5003的商品。
二、2005年度蚕丝类商品配额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管理企业的申请额度和2004年相关产品配额使用情况进行分配。
三、请各地主管部门尽快将配额分配给有关出口企业,并将配额二次分配方案于2005年1月31日前报我部(外贸司)审核备案,同时抄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四、有关边境省、自治区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本地区国家重点管理商品边境贸易出口管理工作。根据我部下达的蚕丝类商品边境贸易出口配额合理安排出口,并将配额二次分配方案于2005年1月31日前报我部(外贸司)审核备案,同时抄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附件:2005年度部分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安排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2005年度部分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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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区 │ 蚕丝(含厂丝和其他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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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4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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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丝绸工业总公司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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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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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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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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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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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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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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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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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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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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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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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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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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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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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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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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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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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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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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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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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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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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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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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边贸)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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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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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边贸)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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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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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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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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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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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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