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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失效]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九条 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中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或者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条文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附表: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初步设计)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施工图设计)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4.《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
  5.《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初步设计)
  6.《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施工图设计)
  7.《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8.《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9.《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
  10.《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1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
  12.《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
  13.《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14.《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

  附表1: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初步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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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建设)│        │ 联系电话│   │传真│  ┃
┃单位名称(公章)│        │     │   │  │  ┃
┠────────┼────────┼─────┼───┼──┼──┨
┃        │        │  联系人│   │手机│  ┃
┠────────┼────────┴─────┴───┴──┴──┨
┃  建设项目名称│                        ┃
┠────────┼────────────────────────┨
┃  建设项目地址│                        ┃
┠────────┼────────┬───┬──┬────┬───┨
┃  设计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   建设规模 │建筑单体栋(座);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
┃        │最高建筑高度  米;总占地面积    平方米。 ┃
┠────────┼────────────────────────┨
┃   建设项目 │                        ┃
┃   使用性质 │                        ┃
┠────────┴────────────────────────┨
┃送审资料:                            ┃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
┃2.总规划平面图;                         ┃
┃3.防雷工程设计单位和人员资质证、资格证书;            ┃
┃4.初步设计说明书(包括:气象资料、设计依据、计算公式、直击雷防护措┃
┃施、雷击电磁脉冲防护措施、防雷产品选型等)及初步设计图纸(包括:接┃
┃地平面图、接闪器布置平面图,SPD设计示意图、建筑图、结构图等);  ┃
┃5.建筑、结构、消防、空调、给排水、强电、弱电等初步设计资料;   ┃
┃6.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
┃申请单位应将送审资料按统一规格装订成册,连同本表送气象主管机构审 ┃
┃核。                               ┃
┠─────────────────────────────────┨
┃送审资料还缺第      项,请尽快补齐。             ┃
┃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送审资料齐备,同意报审。项目编号:(  )雷初审字〔  〕第  号。┃
┃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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