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在部分地区
开展军粮供应成本费用重点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粮办军[2005]34号 2005年3月8日)
北京、内蒙古、河南、广西、陕西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
按照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为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化的新形势,建立相对稳定的军粮补贴结算价形成机制,经与财政部和总后勤部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军粮供应成本费用状况重点调查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军粮补贴结算价形成的基本模式
粮食购销市场全面放开后,军供粮源需通过市场筹措解决。军粮补贴结算价应以地级以上批发市场反映的市场价为基础,合理补偿军粮供应过程中的经营费用,并给予适当利润的模式确定。即通过省级军粮供应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以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交易方式,实行粮源统购分销,建立稳定的军粮采购渠道,在军粮采购价格基础上,根据省级配送或各地军粮供应站联购的军粮流向计算军粮供应站的军粮入库成本和费用;计算各地军粮供应站经营费用;考察军粮供应站所在地区相类似企业利润水平,测定经营利润;根据上述成本、费用、利润进行加权平均后,测算提出省级军粮补贴结算价初步意见,商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二、调查范围、重点和内容
调查范围: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所有军粮供应站(点)。
调查重点:按照军粮供应的流程与流向,以统一的标准、口径和时点,统计汇总采购、配送、供应、管理等环节的价格、费用数据。
调查内容包括:
1.2005年军供粮源统筹工作情况;
2.2005年军粮供应站采购成本、费用情况;
3.2005年季度统筹工作情况、采购成本费用情况分析;
4.省内与军粮供应站相类似企业利润水平情况分析及依据。
三、组织安排
1.组织领导
省级粮食局要专门成立由省局分管局长负责,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参加的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工作由省级军供管理部门负责。
2.时间安排
调查数据统计期间定于2005年度,分季度汇总上报。
四、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