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企业生产产品的现有资源条件及质量管理能力(含检测手段)的说明
企业产品生产现有资源条件及质量管理能力(含检测手段)的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企业现有资源(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工作环境等)条件、管理能力、生产能力、检验手段和能力的说明;
(2)提供生产设备、检测仪器清单及产品检验所需计量器具的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
6.医疗器械说明书
医疗器械说明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2)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
(3)《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申报时内容为空白)、产品标准编号;
(4)产品的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
7.产品质量跟踪报告(适用于重新注册)
产品质量跟踪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对产品的质量控制措施以及内部审核中对产品质量的审查情况的说明;
(2)在产品使用过程中,用户对产品质量反馈的情况;
(3)产品的周期检验、日常出厂检验中产品质量情况;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验情况;
(4)企业执行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及不良事件监测情况;
(5)企业收集到的有关产品质量的信息、统计分析及所采取的措施及验证情况等。
8.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适用于重新注册)
(1)属于《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五章第
三十三条情形的,应提交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复印件;
(2)属于《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五章第
三十四条、第
三十五条情形的,应当提交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原件。
9.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应由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并包括以下内容:
(1)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2)生产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
10.申请材料的格式要求
(1)申请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应一致;
(2)申请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请材料应清晰、整洁,每份申请材料均应加盖企业公章,并按照申请材料目录的顺序装订成册。
(二)本岗位责任人
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器械注册受理人员。
(三)职责及权限
1.申请企业所申请注册的产品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企业所申请注册的产品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按照受理要求对生产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意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