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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

  (六)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这是劳动保障监察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一是要求行政机关端正处罚思想,明确处罚的目的是促使用人单位认清违法后果,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处罚是手段不是目的,不能为处罚而处罚,也不得以罚代管理、以罚代教,更不得为个人和小团体利益以处罚牟取私利。二是不能只教育不处罚。在监察执法活动中,大力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活动,帮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法懂法和自觉守法。但不能用教育代替处罚。没有处罚,教育不能产生制止违法行为的理想结果。对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也要贯彻说服教育原则,告知违法者违法行为和处罚的法律依据,以便其记取教训,不再违法;对符合《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的情况,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体现处罚与教育的有机结合。对违法情节恶劣,侵犯劳动者权益严重的情形还要加大处罚力度,增加违法者的违法成本,起到警示作用。总之,既要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予以惩罚和制裁,又要通过教育使用人单位增强法制意识,达到双重功效。
  (七)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原则。《条例》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明确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保障其充分行使权利;对依法需要听证的事项,必须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些规定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也能够对行政权力起到制约作用,有助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监察执法中依法行政。
  (八)监察执法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在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过程中,需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组织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制度建设。要加强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的监督,充分发挥这些组织中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法律监督作用,推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要加强新闻监督,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和有关组织予以曝光,积极宣传全面落实法律规定、维护职工权益的典型单位,营造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要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鼓励劳动者和广大群众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新闻单位举报反映违法行为,以便监察机构准确掌握违法行为的线索,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劳动保障监察的适用范围。《条例》根据《劳动法》和有关劳动保障行政法规的规定,明确规定,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根据目前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项目管理工作实际情况,《条例》还规定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同时,为了解决当前突出的非法用工主体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条例》规定,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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