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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
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4]86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南水北调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对于缓解我国北方水资源紧张状况,保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是保证南水北调工程顺利实施的重要资金来源。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基金筹集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金足额征收。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基金收入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二月二日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二00四年十二月二日)

  第一条 为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在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的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以下简称6省市)范围内筹集。6省市所筹集的基金数量,按其承诺的用水量及南水北调主体工程投资规模和结构等因素确定如下:北京市54.3亿元、天津市43.8亿元、河北省76.1亿元、河南省26亿元、山东省72.8亿元、江苏省37亿元。
  第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通过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增加的收入筹集,还可将现行水资源费部分收入等划入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提高的具体幅度和从现行水资源费收入中划入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的比例,由6省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分摊的南水北调工程基金额度、工程计划进度、水价调整空间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要充分考虑低收入阶层对提高水价的承受能力,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其生活的稳定。
  为限制过度开采地下水、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要按照地下水高于地表水、自备水高于城市公共供水的原则确定。
  第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等部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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