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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9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6日)
*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5〕第5号)


  为了规范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的行为,促进我国债券市场进一步发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了《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五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
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的发行,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国际开发机构是指进行开发性贷款和投资的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以下简称人民币债券)是指国际开发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
  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申请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国际开发机构应向财政部等窗口单位递交债券发行申请,由窗口单位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同意。
  第五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外资外债情况、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状况,对人民币债券的发行规模及所筹资金用途进行审核。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人民币债券发行利率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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