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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第八章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

  第五十九条 运输机场工程实行工程建设项目信息报告制度。工程建设项目信息报告期为自批准立项之日起,至竣工验收或行业验收止。
  第六十条 项目法人应当指定项目信息员对其实施工程的建设情况及时进行收集、统计和整理,形成书面材料(或电子文本),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时间同时上报民航总局和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六十一条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在开工建设前每季度报告一次,开工建设后每月报告一次。报告日期为次月的5日之前。
  第六十二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汇总本地区的运输机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空管局)负责汇总项目法人为总局空管局的工程建设项目信息。
  民航地区管理局和总局空管局应当将汇总的工程建设项目信息于每年3、6、9、12月10日前报告民航总局。
  第六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审批情况、主要规模和技术方案、资金来源、总体实施计划、其他情况;
  (二)当前动态,包括:形象进度、资金到位及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招标工作情况、其他情况;
  (三)近期主要工作内容;
  (四)主要存在问题。
  第六十四条 当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时,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项目法人将运输机场选址、总体规划、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改正。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在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内新建项目未履行总体规划报审程序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在运输机场内新建民航专业工程项目未履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行业报审程序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项目法人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民航专业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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