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储油库、供油管线工程。
具体报批程序为:
(一)A类工程、B类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分别由项目法人向民航总局、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审批申请。
(二)审批机关在7日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进行审查。
(三)项目法人与审查单位依法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向审查单位提交一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有关材料(包括施工图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书、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和工程试验报告、结构计算书及计算机软件名称等),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审查费用。
(四)审查单位应当在收到施工图设计文件后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于技术复杂或审查工作量大的项目,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审查合格的,审查人员和审查单位必须在已审查同意的所有施工图设计图纸上签字并盖章,填写审查批准书中“审查单位意见”栏并盖章。审查单位向审批机关提交审查报告、已填写的审查批准书和已签字盖章的施工图设计图纸。
审查不合格的,审查单位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退回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组织原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审查单位进行审查。
(五)审批机关在收到审查报告后10日内批复审查批准书。
第三十五条 非民航专业工程施工图设计的报批程序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运输机场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原则上集中报审,一个单项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必须一次报审。
第三十七条 项目法人向审批机关报批运输机场施工图设计时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审批申请文件;
(二)如附录一所示的施工图设计项目表,其中“项目名称”栏应与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一致;
(三)相应的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第三十八条 运输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二)是否满足飞行安全与正常运行的要求;
(三)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四)是否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要求;
(五)是否达到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
(六)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第三十九条 审查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
对于土建工程,应具有10年以上结构设计工作经历,独立完成过5项二级以上(含二级)项目工程设计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年满35周岁,最高不超过65周岁;
(二)有独立工作能力,并有一定语言文字表达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