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行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编码管理的通知
(商建字[200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规范拍卖业管理,根据商务部《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决定对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实行统一编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编码编排结构及其规则
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编码由1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编排结构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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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第1-2位 │第3-6位 │第7位 │第8位 │第9-12位│第13-16位 ┃
┃序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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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省别号 │顺序号 │组织形式│内、外资│分公司 │年序号 ┃
┃ │ │ │代码 │代码 │序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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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编排规则:
(一)省别号(第1-2位)
11-北京市,12-天津市,13-河北省,14-山西省,15-内蒙古自治区,21-辽宁省,22-吉林省,23-黑龙江省,31-上海市,32-江苏省,33-浙江省,34-安徽省,35-福建省,36-江西省,37-山东省,41-河南省,42-湖北省,43-湖南省,44-广东省,45-广西壮族自治区,46-海南省,51-重庆市,52-四川省,53-贵州省,54-云南省,55-西藏自治区,61-陕西省,62-甘肃省,63-青海省,64-宁夏回族自治区,6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66-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二)顺序号(第3-6位)
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拍卖企业先后顺序,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第36个,顺序号填写“0036”;第105个,顺序号填写“0105”。
(三)组织形式代码(第7位)
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四)内、外资代码(第8位)
1-中资企业
2-外资企业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