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记录材料是指能反映本人在技术上有创造性贡献的研制(研究)文件的原始件或复印件。
第四十一条 主要完成单位是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并在该项目研制、生产、应用、转化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完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第四十二条 各级政府部门和非法人单位一般不得作为申报国防科学技术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四十三条 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应当依据贡献大小顺序排列。各等级奖的主要完成人限额为:特等奖30人,一等奖15人,二等奖10人,三等奖5人。各等级奖的主要完成单位限额为:特等奖20个,一等奖10个,二等奖7个,三等奖5个。
第四十四条 申报国防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按规定格式填写国防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提供所要求的附件材料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附件材料主要包括:
1、技术评价证明;
2、应用证明;
3、任务书或合同书;
4、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协调一致证明;
5、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6、本细则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有关子项目单独报奖的证明材料;
7、本细则第四十条所规定的作为主要完成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8、研制(研究)技术总结报告(软科学、情报、管理以及标准类成果应附研究工作总结报告);
9、软科学、情报和管理等研究成果应附专题研究报告、论著或出版物;标准、规范、技术手册等成果应附正式实施的出版物;
10、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五条 申报国防科技奖应按下列渠道报送:
(一)各军工集团公司、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后,统一报国防成果办;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承担军工任务的地方单位申报项目审查后,统一报国防成果办;
(三)国防科工委所属院校申报项目的资料直接报国防成果办;
(四)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申报项目,由其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后报国防成果办。
上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向国防成果办报送申报项目材料时,应对所报送的材料(含相应的电子文档)进行严格的形式审查,以确保其符合
《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科技成果,经合作单位协商后,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申报所需的有关材料。
第五章 评审
第四十七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采取评委集体讨论、投票的方法产生评审结果。特等奖和一等奖项目应有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二等奖和三等奖项目应有投票人数五分之三以上的票数通过。
具体评定规则由国防科工委科技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国防科技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评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主要完成单位的人员是评委的,在该项目讨论和投票时均应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