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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八)具有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维修设备;
  (九)具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九条 取得二级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承担220千伏以下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维修。二级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净资产2400万元以上;
  (三)具备连续2年以上承担220千伏以上电力设施的维修经历或者具备连续4年以上承担110千伏以上电力设施的维修经历;
  (四)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维修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五)具有不少于50人的技术及经济专业人员(含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工),其中电力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以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50人,其中高压电工不少于30人;
  (七)具有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程师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专职安全监督人员不少于2人;
  (八)具有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维修设备;
  (九)具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条 取得三级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承担110千伏以下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维修。三级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净资产1200万元以上;
  (三)具备连续2年以上承担110千伏以上电力设施的维修经历或者具备连续4年以上承担10千伏以上电力设施的维修经历;
  (四)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维修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五)具有不少于30人的技术及经济专业人员(含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工),其中电力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以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
  (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40人,其中高压电工不少于25人;
  (七)设置有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程师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专职安全监督人员不少于1人;
  (八)具有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维修设备;
  (九)具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取得四级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承担35千伏以下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维修。四级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400万元,净资产480万元以上;
  (三)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维修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四)具有不少于20人的技术及经济专业人员(含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工),其中电力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以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
  (五)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20人,其中高压电工不少于10人;
  (六)设置有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程师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兼职安全监督人员不少于1人;
  (七)具有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维修设备;
  (八)具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取得五级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承担10千伏以下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维修。五级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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