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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失效]

  注:
  1.进口A类件、B类件之和达到或超过进口件总界定数量即视为构成总成(系统)特征;但是,如果进口A类件的数量达到或超过A类件界定数量亦视为构成总成(系统)特征。
  2.当关键零部件或分总成的进口价格比率超过60%时,则该关键零部件或分总成按进口件计算。关键件或分总成原则上只计算到整车厂的第二级供应商。
  3.全轮驱动车辆的分动器单列为总成,代替非驱动桥,分动器的A类件为壳体、齿轮(或链条)、接合器,界定数量为2;B类件为轴类、轴承、同步器、电控装置;总界定数量为4。
  4.两个驱动桥及多桥车辆按照实际桥数分别判定总成特征,并相应增加总成和构成整车特征界定数量。
  5.从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A、B类关键件合并在一起按照总界定数量进行考核。自2006年7月1日起,所有车型均按照区分了A、B类关键件的标准进行考核。
  6.如果某车型确实没有在本总成(系统)界定表中规定的功能相符的关键件或分总成,则相应地减少其界定数量或总成(系统)数量。

  附件2:

汽车总成(系统)所属零部件界定范围



  本总成(系统)所属零部件范围界定主要用于汽车整车特征认定的总成和系统,总成(系统)所属零部件范围界定的原则:一、功能的完整性;二、装配阶段划分明确。同时参照标准QC/T265-2004《汽车产品零部件编号规则》、QC/T514-1999《轿车车身名词术语》、GB/T4780-2000《汽车车身术语》、GB/T5727-1985《汽车液力变速器术语及定义》、GB/T5333-1985《汽车驱动桥术语及定义》、GB5620.2-1985《汽车和挂车制动名词术语及其定义》、GB/T5179-1985《汽车转向系术语和定义》。
  车身(驾驶室):油漆工艺前的车身本体(白车身),不包括车身附件及装饰件。主要由车身结构件及覆盖件(非承载式车身)焊接组成。
  M1类包括前围、侧围、后围、顶盖、车身地板、翼子板、车门、发动机罩盖、行李箱盖(或背门总成)等。
  M1以外的其它类包括前围、侧围、后围、顶盖、车身地板、地板盖板(金属件)、顶盖通风窗、翼子板、车门、发动机罩盖、车身骨架(非承载式车身)等。
  发动机总成:
  包括气缸体、气缸盖、正时齿轮室、气门罩、曲轴、飞轮、连杆、活塞、轴瓦、凸轮轴、正时机构、进排气门、驱动机构、进排气歧管、点火系统、水泵、润滑油泵、机油滤清器、曲轴箱通风装置、燃油泵、EFI装置(含ECU、节流阀体、喷油器、传感器)、增压器、起动机、发电机、燃油管路、燃油滤清器、传感器及报警装置等;
  柴油发动机还包括高压油泵、中冷器等。
  不含散热器、风扇、空气滤清器、消声器、风扇离合器、排放污染物控制装置(微粒捕集器、三元催化器等)。
  变速器总成:
  自动变速器包括壳体、齿轮机构(或磨擦轮与钢带)、轴类、轴承、换档机构组件、液力变矩器、自动变速器控制模块(ECU)、油泵、液力控制盒、传感器、分动器等。
  手动变速器包括壳体、齿轮、同步器、轴类、轴承、换档机构组件、传感器、离合器、分动器等。
  不含远程操纵机构。
  驱动桥总成:
  包括主减速器、差速器、桥壳、半轴(含等速万向节)、转向节、摆臂、轮毂、轴承、悬架弹簧、减震器等。
  非驱动桥总成:
  包括车轴(拖臂总成)、轮毂、轴承、悬架弹簧、减震器等。
  车架总成:
  包括纵梁(或承载式车身的前副车架及发动机托架)、横梁(或承载式车身的后副车架)等。
  制动系统:
  包括制动踏板、回位弹簧、制动主缸、轮缸、助力器、制动器、ABS系统(ECU、阀体、传感器)、制动管路、储液罐、缓速器、制动力调节装置、行车制动踏板装置、驻车制动操纵装置、三通路控制阀、传感器、报警装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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