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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2009)(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1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5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
  第三章 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
  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
  第五章 价格管理与费用分摊
  第六章 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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