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计量检定人员检定证件或者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
第九条 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2份;
(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
(三)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的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1份;
(四)如更换计量标准器或者配套设备应附上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一式2份;
(五)随机抽取的2份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者校准的原始记录以及相应的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
(六)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七)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八)计量检定人员检定证件或者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
其他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的技术资料。
第十条 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计量标准考核申请书和有关技术资料。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考核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经补充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逾期未告知申请考核单位是否受理申请的,视为受理。
第十一条 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辖区域内的计量技术机构具有与被考核计量标准相同或者更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并有该项目备案计量标准考评员的,应当自行组织考核;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当呈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
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考核所需时间和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知申请考核单位。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做好考核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以下简称考评单位)或者考评组承担计量标准考核的考评任务。
计量标准的考评工作由计量标准考评员执行。特殊项目,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聘请技术专家和计量标准考评员组成考评组执行考评工作。
计量标准考评员实行备案制度。计量标准考评员分为两级,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考核,计量标准二级考评员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的考评员,分别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