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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安部、农业部等关于印发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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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线  │  │             │        ┃
┃       │里程│    主 控 点    │  涉及国道   ┃
┃       │ k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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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乌鲁木齐│4140│连云港徐州郑州西安兰州乌鲁│G310/G312   ┃
┃西宁兰州连接线│  │木齐;西宁兰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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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拉萨   │4800│上海南京台肥安庆武汉成都拉│G312/G206/G318┃
┃       │  │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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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89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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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全国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布局图略)
  在“绿色通道”线路上逐步设置样式统一的标识标志(样式略),方便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选择出行。
  (注:标识牌为绿底白字,形状为长方形,尺寸参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中关于指路标志的规定执行。)
  (二)统一界定鲜活农产品的范围
  “绿色通道”网络内运输的鲜活农产品是指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
  不属于鲜活农产品范围,不适用全国“绿色通道”运输政策的产品包括:畜禽、水产品、瓜果、蔬菜、肉、蛋、奶等的深加工产品及花、草、苗木、粮食等。
  (三)制定切实措施,确保“绿色通道”通畅
  1、加强公路养护,确保网络畅通。对于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管理,做好公路养护工作,保证路面质量,提高通行效率。
  2、规范路面执法行为,保证鲜活农产品的及时运销。绿色通道上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必须自觉遵守《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地公安、交通部门在路面执勤执法中,对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没有违反道路通行规则的交通违法行为的,不得随意拦车检查;有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的,公安、交通部门要严格按相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不得长时间滞留车辆;对有超速行驶等其他严重危及交通安全行为的,公安部门要按照简易程序规定当场处罚,及时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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